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的通知

渝辦發〔2011〕1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
養老待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調整範圍。
1.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1.普調。
(1)與退休時間掛鈎
200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45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與繳費年限掛鈎。
屬於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基本養老金1元。
2.傾斜。
(1)對1953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對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後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具有兩種及以上資格的,不重複享受),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20元和70元。
(3)對原工商業者,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城鎮未參保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調整範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規定參保,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養老待遇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從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8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通知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並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副高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原工商業者資格,由市級有關部門確認。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通知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題詞:人事待遇調整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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