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爭議

在3個月試用期後,工廠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不發給這26名女工的工資。 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為該廠職工後,廠均未發給工資,只是每人發了60元生活費。 在女工成為正式工後,工廠仍未發給工資,只給了每人60元生活費。

工資爭議的內容

1.工資偏低引起的爭議
一些勞動者所得工資與從事同種工作、工齡相同、業務水平相當的人之間存在工資差距而產生爭議。
2.工資升級引起的爭議
一些員工認為在工資升級時受到不公平待遇而產生爭議。
3.工資拖欠引起的爭議
有的企業拖欠、剋扣員工的工資,引發員工的不滿,這類爭議在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中比較多。

工資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

《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國務院辦公室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人事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作檔次辦法的通知》(人薪發 [1995]150號)、《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95]255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兩個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辦[1995]66號)。

工資爭議案例分析

案例一:工資爭議——企業拖欠職工工資

申訴方:嚴某等26人,某棉紡廠契約制工人
被訴方:某棉紡廠,法定代表人:李某,廠長
1992年10月棉紡廠招收了26名女工。在3個月試用期後,工廠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不發給這26名女工的工資。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為該廠職工後,廠均未發給工資,只是每人發了60元生活費。為此,26名女工找到廠長交涉,廠方說要研究一下。結果是廠長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員作不了主。女工們無奈只得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公正裁決,補發全部拖欠工資,並保證以後按月發工資。
某棉紡廠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1991年開業,1992年擴大了生產規模,同時招收了26名女工。在簽定用工協定時,棉紡廠提出試用3個月,每月工資 120元,試用期滿後每月工資180—240元。然而在試用期的3個月,工廠以這些女工應當交納保證金為由,沒有發給工資。在女工成為正式工後,工廠仍未發給工資,只給了每人60元生活費。其理由是企業近來沒有資金,由於訂單接得不多,流動資金都購買了原料了,等過一段時間再補發。
[處理結果]
在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如下調解協定:
(1)棉紡廠在1993年3月1日將拖欠26名女工工資發給其本人。
(2)棉紡廠向每位女工賠償拖欠工資損失費250元。
(3)棉紡廠保證每月10日向職工發放工資。
(4)仲裁費60元由棉紡廠承擔。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必須及時、嚴肅處理,以使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有所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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