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留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批准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編號GB50500-2003)第2.0.5條規定,預留金為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 部分省市在其本省的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辦法中對估列預留金標準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批准了新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編號GB50500-2008),原規範同時廢止,新規範中已沒有預留金的相關解釋。

計算

國家規定是按工程總造價的5%預留,在竣工結算時如造價有超出總價,可使用此部分預留金,若結算價格沒有超出總價,則在結算時扣回給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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