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工業管理制度的總稱。經濟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反映中央和地方,國家和工:主管部門,國家和企業之間在工業管理上的責、權、利關係。建國初期,我國實行由中央統一規定方針政策,以大行政區為中心的工業管理體制。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撤銷了大行政區,加強了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以中央部門為主的垂直管理。中央直屬企業由1953年的2800多個增加到1957年的9300多個,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一半以上。1958年,進行了一次以擴大地方許可權為中心的工業體制改革,從而調動了地方辦工業的積極性,在一段時間裡地方工業發展很快。但也同時打亂了企業正常的協作關係,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60年代初,由於調整國民經濟的需要,將下放不當的權力又收上來,中央直屬企業又達到一萬多個。同時,提出用經濟辦法管理經濟的主張,試辦了一些工業專業公司。1970年,中央再次決定進一步擴大地方許可權,將包括鞍鋼、大慶油田等骨幹企業在內的大批中央直屬企業下放給地方管理,中央直屬企業只保留一乾多個。1976年,適應調整的需要,又上收了一部分企業,適當加強中央的集中領導。這些改革主要是圍繞解決中央和地方的集權和分權的關係進行的,沒有更多涉及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原有工業體制的主要問題是,國家集中的權力過多,對企業管得過多過細,限制了企業的積極性。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特別是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後,在總結過去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開始圍繞增強企業活力這一中心環節改革工業體制。首先簡政放權,從擴大企業自主權入手,進而建立企業內部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積極搞活流通,發展企業為主的橫向經濟聯合。中央決定除少數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和行業以外,國務院主管工業的15個部、局和省、自治區原則上都不直接管理企業。國家逐步縮小指令性計畫的範圍,給企業在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面以更大的自主權。國家對企業的管理正在由直接控制為主向間接控制為主轉變,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並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引導和調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部分小型國營企業,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為集體或個體經營。在服從國家計畫和管理的前提下,企業在選擇經營方式、安排產供銷活動、擁有和支配自有資金、任免幹部、決定用工辦法和工資獎勵形式、確定產品價格等方面,有了充分的自主權,成為相對獨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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