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部機關幹部因公出國(境)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公務員因公出國(境)活動,包括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活動。
第三條 部機關各司局應按部國際合作司要求,遵照“勤儉辦外事”的原則,於上年末(或當年初)認真編制當年出國計畫和經費預算報部國際合作司,其中出國培訓計畫和經費預算報部人事教育司,分別由部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商財務司根據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和出國(境)任務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擬定部全年的出國(境)計畫,報部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四條 部機關各司局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章 出國(境)任務審批程式

第五條 組團單位根據部出國(境)計畫,在填報《出國(境)任務審批表》(以下簡稱“任務審批表”)時,應明確本次出國(境)團組的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部機關外事費以及各司局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含有外事活動的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專項經費中沒有外事活動預算的一律不得用於出國(境)。
第六條 列入部出國(境)年度計畫且經費來源為部機關外事費的出國(境)團組(簡稱“計畫內項目”),任務審批表經本司局領導簽發後報部國際合作司,由部國際合作司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核或審批。
第七條 列入部出國(境)年度計畫且經費來源為專項經費的出國(境)團組,應在任務審批表中明確具體項目名稱,經本司局領導簽發後先報部財務司審核。部財務司審查內容包括是否有年初預算,專項經費預算中是否含有出國(境)經費,預算中的出國經費能否滿足本次出國(境)任務的需要等。
任務審批表經財務司審核後報部國際合作司審核或審批。
經費來源為專項經費的出國(境)培訓團組,任務審批表在送財務司審核前由人事教育司先行會簽。
第八條 上述範圍之外的出國(境)團組,一般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需視經費情況,並事先徵得部國際合作司和財務司的一致同意後,方可辦理任務審批表,任務審批表報批前須經財務司審核。

第三章 出國(境)經費核算流程

第九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開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條 出國(境)人員在辦理任務審批表的同時,需認真填寫《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國(境)代表團(組)預算表》,經部國際合作司簽署意見後,連同部出國(境)任務批件(或部確認件和外部門的任務通知書)一起送部財務司辦理出國(境)費用的預借手續。
出國(境)人員可預藉以下費用:國際旅費 、國(境)外一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個人零用費和城市間交通費等。
第十一條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一伙食費及公雜費按國家規定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國(境)外住宿費在國家規定標準之內憑有效票據據實報銷。
對因參加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且組織方要求統一安排住宿導致的住宿費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組團單位事先出具超標說明,經本單位領導審批及部國際合作司、財務司確認後方可辦理預借和報銷手續。
第十二條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需贈送禮品或宴請的,應在任務審批表中寫明一併報批。贈送禮品應遵循節約、從簡的原則,在國家規定標準內執行;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一伙食費包乾標準掌握,回國後據實報銷。
第十三條 出國(境)人員根據已批准的出國(境)任務在國家規定標準內選乘相應的國際交通工具,並憑有效票據據實報銷國際旅費。
第十四條 出國(境)人員根據出訪任務如需在一個國家多城市間旅行,應在任務審批表中寫明一併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預藉手續,不得報銷多個城市的聯程機票或境外城市間交通費。
第十五條 出國(境)團組在回國後的一周內,根據出國(境)費用的實際支出情況,逐項填寫《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國(境)代表團(組)費用決算表》,連同《出國(境)代表團(組)境外公雜費、個人零用費、包乾一伙食費領取登記表》(團組人數在2人或2人以上時使用)、相關支出票據和出國(境)代表團(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經出國(境)團組的負責人簽字確認並經部國際合作司審核確認後,到部財務司辦理報銷手續。
出國(境)團組應嚴格按照審批行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嚴禁擅自改變行程、增加途經地點和其他非公務旅遊景點,不得增加國(境)外停留天數,否則部財務司有權拒絕報銷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部出國(境)計畫的安排和外事經費的使用接受駐部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能詳盡部分及有關支出標準,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國(境)代表團(組)預算表
2. 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國(境)代表團(組)費用決算表(代人民幣費用報銷表)
3. 出國(境)代表團(組)境外公雜費、個人零用費、包乾一伙食費領取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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