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
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現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醫療期實際應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過24個月。
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