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概念
2、支付主體
3、條件
4、主要調整標準
5、享受主體
6、工亡補助金的分配
概念
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一次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詞。
支付主體
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條件:
1、工亡職工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2、屬於死者近親屬範圍內。
主要調整標準:
1、1996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前,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2、2011年1月1日後,標準為職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享受主體:
1、2011年1月1日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租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2011年1月1日後,工亡職工近親屬(配偶、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