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巡視制度是黨內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區、市)黨委,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建立專門機構、開展巡行視察,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的制度。《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我們黨一貫重視巡視制度。早在建黨初期,黨的二大就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1928年,中央專門制定巡視條例,標誌黨的巡視制度正式確立。新中國成立後,黨的巡視制度一度中斷。改革開放後,巡視制度得到恢復。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民眾聯繫的決定》提出,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巡視工作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監督檢查。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將巡視制度確定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同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正式組建巡視工作專門機構。2009年,黨中央制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和巡視工作辦公室分別更名為中央巡視組和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相繼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出要求。中央和各省(區、市)黨委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揮巡視制度的利劍作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8月,黨中央在總結巡視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巡視工作的新要求,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成為巡視制度的基礎性檔案,為新時期黨的巡視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按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巡視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進行個別談話;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召開座談會;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巡視組的工作程式是,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巡視工作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民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違反巡視紀律的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