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限意義
早在幾十年前就有人指出,藥物在體內吸收速度常常由溶解的快慢而決定,固體製劑中的藥物在被吸收前,必須經過崩解和溶解然後轉為溶液的過程,如果藥物不易從製劑中釋放出來或藥物的溶解速度極為緩慢,則該製劑中藥物的吸收速度或程度就有可能存在問題,另一方面,某些藥理作用劇烈,安全指數小,吸收迅速的藥物如果溶出速度太快,可能產生明顯的不良反應,維持藥效的時間也將縮短,在這種情況下,製劑中藥物的溶出速率應予以控制。
測量不足
依靠崩解時限檢查作為所有片劑、膠囊在體內吸收的評定標準顯示然是不夠完善的,因為藥物溶解後通過崩解儀篩網粒徑常在1.6-2.0mm之間,而藥物需呈溶液狀態才能被機體吸收,其粒子大小以A來計算,所以崩解僅僅是藥物溶出的最初階段,而後面的繼續分散和溶解過程,崩解時限檢查是無法控制的,且固體製劑的崩解還要受到處方設計,製劑製備,貯存過程及體內許多複雜因素的影響,所以崩解時限檢查不能客觀反映藥物與賦形劑之間的關係和影響,而溶出度檢查卻包括了崩解及溶解過程,因此研究溶出度就有更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