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根據中共崇州市委、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崇委發〔2011〕29號)精神,設立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簡稱市人口計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己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2.加強對全市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績效考核細則並監督實施;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建議,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單位)、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建立並逐步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三)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四)監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綜合分析研究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全市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和管理;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六)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出生缺陷干預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七)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負責市本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建設的預、決算。

(九)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業務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內設4個機構:

(一)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辦公室(掛財務室牌子)

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改革;負責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負責機關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國有資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市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財務監督,指導、檢查基層計畫生育體系基本建設項目;審核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

(二)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政策法規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民眾自治工作;提出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救助機制和保障制度的建議;組織、指導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負責制定全市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發展規劃科

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重點工作檢查;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分析研究以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宣傳教育與科學技術科

負責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信息、稿件收集整理、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服務、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並組織實施;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層服務網路建設、藥具管理以及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開展出生缺陷一級干預工作;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的組織、送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進行監管;負責對鄉(鎮)、村(社區)級計畫生育藥具服務人員進行培訓。

人員編制

崇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14名(其中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 2名;內設機構負責人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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