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使對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
(三)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出版物等文化市場專項整治;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中出版物的鑑定工作。
(四)承擔湖南省文化廳、湖南省廣播電視局、湖南省新聞出版局交辦的執法任務及案件的查處;負責跨省、市區域重大案件的查處。
(五)承擔全市企事業單位軟體正版化工作的執法檢查和查處各類侵權盜版案件。
(六)承擔查處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臨港新區和岳陽樓區職責範圍內演出、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網咖)、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印刷(複製)、出版物市場發行等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非法安裝、擅自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
(七)承擔對全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承擔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評比工作。
(八)承擔全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日常督查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執法錯案追究等制度;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進行糾正和處理
(九)承辦受理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申請。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孫山青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馮毅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勝根
黨組成員、副局長:凌慧民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玉新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制定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統計、保密、接待、信訪、安全、財務、提案議案辦理、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
人事科
負責擬訂局機關人事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及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工的聘用和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政策法規與綜合協調科
負責綜合協調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參與市文廣新局對全市各類文化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設定和年檢、年審及行業協會管理備案等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的行風建設;受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並將不屬於其範圍內管轄的案件向有關部門移送。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核,對上報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下發的規範性文稿提出修改意見;負責立案審查、登記和案件處罰的審核,糾正違法執法行為;跟蹤並指導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的管理;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和案件資料的管理;負責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的報備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宣傳計畫,會同相關科室開展公眾普法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和經營者的法律、法規培訓。
新聞出版執法大隊
負責全面掌握出版、印刷(複製)、出版物、音像製品(含電子出版物)發行經營活動,大中專院校教材教輔的使用情況,聯繫“掃黃打非”辦公室工作,協調局機關科(隊)及縣市區“掃黃打非”具體執法工作;
網路娛樂執法大隊
負責全面掌握營業性演藝、文化娛樂(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電子遊戲遊藝廳室等)、美術品銷售經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履行查處“網咖”逾時經營和接納未成年人職責)經營活動情況,
著作權和廣電執法大隊
負責全面掌握廣播電視、電視劇製作、電影放映、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計算機軟體經營和使用等情況,適時提出監督檢查意見,負責研究制定業務範圍內的專項治理行動方案,受理著作權侵權投訴案件,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岳陽樓區執法大隊
承擔岳陽樓區範圍內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面掌握其轄區內出版、印刷(複製)、出版物、音像製品(含電子出版物)發行、營業性演藝、文化娛樂(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電子遊戲遊藝廳室等)、美術品銷售經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履行查處“網咖”逾時經營和接納未成年人職責)經營活動情況,參與區文廣新局文化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年檢、年審及行業協會管理等工作,執行轄區“掃黃打非”具體執法任務;
開發區執法大隊
承擔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範圍內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52名(含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由市文廣新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責,接受市文廣新局在職權範圍內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建立市文廣新局和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之間行政許可與相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