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

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道路沿線建設項目和道路、橋樑施工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城鄉土地利用變更對交通的影響;通過分析評價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或在實施過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環境產生影響的程度和範圍,並綜合該地區交通需求,提出在滿足一定服務水平條件下的交通改善對策,使建設項目的交通設施配置與內外交通組織符合城市交通系統的規劃和通行要求,減小項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緩解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圍道路交通的壓力而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前,應要求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並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業主單位報送的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覆。

第六條 承擔編制交通影響評價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交通諮詢或規劃設計資質。

第七條 編制交通影響評價應以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

編制交通影響評價除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分為兩類:

(一)選址階段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九條 選址階段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應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之一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一併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項目,應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並作為最終設計方案的主要依據之一與修建性詳細規劃一併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查論證,並按照審查論證意見審批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第十二條 選址階段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範圍:

(一)容積率大於3.5的居住類項目,容積率大於4.0的商業開發項目;

(二)強制性控制指標依法進行修改時;

(三)用地性質變更時;

(四)道路路網依法進行重大修改時;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應在建設項目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1.項目建設規模達到報建階段啟動閾值(具體標準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3倍及3倍以上;

2.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區政府(管委會)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範圍:

(一)建築規模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設項目(如商業、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會議中心、旅館餐飲、醫院、學校、辦公等),建築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的居住類建設項目;

(二)城市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如鐵路客貨站場、公路客貨站場、物流中心、公共汽車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大型公交樞紐、軌道交通設施等);

(三)在城市快車道、主次幹道上施工對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工程項目及需要封閉道路的市政工程項目;

(四)上述項目的改、擴建;

(五)其他對城市交通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包含文字說明和圖紙兩個部分:

(一)文字說明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概況。

(1)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總平面規劃、建設時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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