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山西省鋼材商會成立於2010年,是經山西省委統戰部批准、山西省民政廳註冊,山西省省級唯一服務於鋼材、爐料的生產、流通、科研、教育、信息等專業機構與精英人士的社會團體。
山西鋼材商會目前擁有二百家在山西乃至全國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創始會員。
山堅持“服務企業、推動行業、提升產業”的辦會宗旨,探索科學發展新模式的辦會之路,整合資源與群體優勢,創新商會管理體系與服務體系,創辦會刊、建立網站、實施誠信鋼鐵、金融推進、信息共享、價格指數指導、企業家品牌管理、職業經理人素質提升、企業家健康、區域商會聯盟、輪值會長活動等系列工程,團結、聯合更多的行業同仁和朋友,在推動行業整合升級、建立市場互動服務體系、加強會員相互合作關係、維護行業共同利益、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及集中力量為行業辦大事等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實踐。
山西省鋼材商會的戰略遠景:中國商會知名品牌。
倡導行業文化、推動商業文明,將是山西省鋼材商會的戰略使命。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鋼材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ShanXi Province Iron And Stee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PIS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山西鋼材市場的重要力量和鋼鐵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主要由山西省範圍內從事鋼材、爐料與鋼鐵相關聯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商會;商會實行自願入會、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理會務,實施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八自”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會宗旨: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團結、聯合行業的同仁和朋友,為繁榮和規範行業市場,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協調會員之間的經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起到會員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會員之間互相學習、互利互惠、團結互助、共同發展,通過學習,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質,使全體會員共同發展壯大。
第四條 隸屬關係: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出資人及金額:出資人為高文變;出資金額壹拾萬元整。
第六條 本會住所:太原市和平北路268號晉龍鋼材交易大廈3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鼓勵會員熱心公益事業,回饋社會;
(三)、發揮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作用,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會員的經營活動,幫助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經濟糾紛,提供法律諮詢、仲裁、法律援助服務;
(四)、開展會員之間的商務聯誼及其他生活類活動;
(五)、組建同業組織、協調同業關係、提供經濟信息、提高會員企業經濟效益;
(六)、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及時收集整理會員意見建議,反映會員要求;同時舉辦各類合作論壇、洽談會或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商務合作牽線搭橋;
(七)、整合各種關鍵性資源,向會員提供產品價格、行業趨勢、政策研究、項目開發、金融擔保、金融中介、廣告策劃、廣告推廣、信息發布、品牌管理、電子商務、辦公自動化管理、管理諮詢等“一站式服務”;
(八)、每年組織“鋼市之星-----誠信山西排行榜 ”及“影響力50強”排行榜及各類子榜,宣傳與推廣企業的綜合實力與整體形象;
(九)、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十)、創辦經濟實體,服務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在山西省內從事鋼材、爐料及與鋼鐵相關聯的工商企業及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本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從事鋼材、爐料及與鋼鐵相關聯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理事會批准;(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與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免費、優惠參加商會舉辦的相關活動;(四)、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會員權益服務;(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二)、執行本會決議;(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五)、發揮各自資源優勢,熱心幫助會員和協助商會開展各類工作;(六)、積極傳播商會宗旨,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一切活動,維護本會的信譽和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與會員牌匾;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項;(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商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組織其他重要活動須報省委統戰部、山西省民政廳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方能組織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審計方案;(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每年初負責推選第三方審計事務所對上年度商會財務決算進行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對商會秘書處工作作出評價。(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職位,設立商務策劃部、會員服務部、金融服務部、網路資訊部等機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職位的任職資格需報省委統戰部相關部門審批,經上級主管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任職;未能連任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連任期限超過兩屆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商會授予商會終身名譽會長職務或終身名譽副會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商會的重大突發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秘書處為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商會辦公例會,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的貫徹執行。商會辦公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組織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有商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提名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在會長授權下,負責理事會、會長會議決策的貫徹落實;(二)、會長外出期間,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三)、有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提名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領導、檢查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有商會副秘書長的提名權;(四)、審核商會各項費用支出;(五)、負責商會專、兼職人員的聘用審核;(六)、負責向商會理事會做商會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分會、地市分會或工作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二)、資助收入;(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取得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制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鋼材商會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