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 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申請和認定,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保護、管理和指導服務。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著名商標受理、初審、推薦、保護、管理和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標,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七條 著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發布公告,明確當年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或者商標所指商品的產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實際使用滿三年,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有健全的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消費者投訴率低;

(四)申請人對該商標有較廣泛的廣告宣傳,該商標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享有較高聲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額、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六)申請人已建立較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七)申請人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歷史悠久的老字號、非營利性質的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可以不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

第九條 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在《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簽署推薦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並徵求相關部門、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組,組織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經評審認為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結合評審組的評審意見,認定著名商標,在省級媒體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入口網站發布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著名商標牌匾和證書。

第十五條 在著名商標審查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的當年,可以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公告和獎勵等所需費用,列入省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著名商標企業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識。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

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範圍的,不得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

第二十一條 著名商標變更、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在變更、轉讓核准或者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提升產品質量,維護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著名商標,收繳其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三)發生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因商品質量和服務問題,消費者投訴率較高,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嚴重影響著名商標聲譽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管理,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情況,及時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著名商標所有人因其合法權益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範圍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銷售偽造“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銷售不知道是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二十八條 著名商標變更、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未申請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著名商標評審人員,在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範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山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本辦法所稱山西省著名商標,是指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商標。
第四條[認定原則]認定山西省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山西省著名商標保護、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激勵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培育山西省著名商標,安排專項資金,對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申請與認定
第七條[發布公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入口網站發布公告,明確當年申請認定山西省著名商標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申請條件]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山西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本省轄區內的自然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商標權屬無爭議,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實際使用滿3年;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可靠、安全,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行銷收入、實現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於領先地位;
(五)已建立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有健全的商品質量投訴和糾紛處理制度;
(七)近3年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能嚴格遵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且無異常記錄。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山西省著名商標,不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利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在認定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九條[提交申請]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山西省著名商標的,應當向所在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相關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初審]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報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簽署推薦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核實審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期間,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部門和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公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為符合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刊及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審查公示,公示期為10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組織評審。
第十三條[組織評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山西省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山西省著名商標評審組,承擔評審工作。
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保密與迴避]在山西省著名商標審查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評審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應當申請迴避。
第十五條[公告結果]評審組評審通過的山西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向申請人頒發山西省著名商標牌匾和證書,並在省級媒體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有效期]山西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可以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經費保障]山西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公告和獎勵所需費用,列入省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八條[鼓勵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擁有山西省著名商標的企業在科研項目安排、技術改造上予以重點支持,鼓勵和支持著名商標所有人加大技術創新力度。
第十九條[使用規範]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
山西省著名商標和標誌只能在被認定為著名商標時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禁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更換其著名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企業名稱核准]以與山西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申請登記的,屬同行業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不予核准;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不予核准。但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條[權力保護]將山西省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轉讓管理]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在認定有效期內轉讓該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許可管理]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的,應當自國家工商總局核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企業管理]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管理,提升產品質量,維護山西省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六條[撤銷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山西省著名商標,收繳其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著名商標認定的;
(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三)發生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
(四)因商品質量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退出管理]山西省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提交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交重新認定申請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二十八條[指導服務]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山西省著名商標管理檔案,加強山西省著名商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山西省著名商標回訪制度,加強對山西省著名商標的使用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擅自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的處罰]擅自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的處罰]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更換其著名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著名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並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商標註冊事項變更後未申請備案的的處罰]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註冊事項變更後未申請備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商標註冊事項變更後未申請備案的的處罰]山西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在被認定為著名商標時所核定的商品之外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和標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行政人員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山西省著名商標評審人員,在山西省著名商標評審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紀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救濟渠道]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服務商標]本辦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經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務會通過,7月18日,省長樓陽生簽署第251號省人民政府令,以政府規章形式公布《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山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共5章31條,對山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機關、認定條件、認定程式、使用規定、保護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保護、管理和指導服務。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著名商標受理、初審、推薦、保護、管理和指導服務”。《辦法》第二章第八條從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的持續時間、廣告宣傳程度、商品質量信譽、在同行業中所處地位等7方面對著名商標認定條件作出定性定量的規定。在著名商標使用方面,《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在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識。在著名商標保護方面,《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山西省著名商標”商品。未經依法認定為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超越著名商標核定商品範圍的,不得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從法律層面上確定了“山西省著名商標”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二條對著名商標所有人在商標的管理和保護的主體責任作了要求。在著名商標的管理方面,《辦法》第二十一條對著名商標變更、轉讓及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出了規定,第二十三條對山西省著名商標的撤銷和退出機制進行了明確,第二十四條對工商部門加強著名商標的管理,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情況以及查處損害著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作了規定。

這一辦法的發布實施對我省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對於提升我省產品質量標準,打造知名品牌,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助力轉型升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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