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全省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並由其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加強全省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全省城鄉供水安全,促進全省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省確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省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省和跨市水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全省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省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河、湖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全省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省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省河湖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省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省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省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全省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水事糾紛,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全省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全省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定全省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二)負責全省漁業、漁政、漁船檢驗工作。指導全省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組織、指導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配合省公安廳,參與全省大型水利樞紐、重點水利設施、防洪險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信訪、政務督查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及行政後勤工作;協調水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水利工作政策;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漁政執法;協調市際重大水事糾紛;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
(四)規劃計畫處。
擬定全省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省內流域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審核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負責省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編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綜合統計。
(五)水資源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省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省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財務處。
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省級水利資金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水利規費徵收;承擔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七)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辦公室)。
負責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市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水利管理處。
編制全省水庫工程改造規劃;指導編制全省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規劃;負責省直大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指導全省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指導全省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開發;負責省管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利用;審定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農村水利處。
提出全省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及政策建議;負責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小型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供水排水處。
編制全省農村飲水安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擬定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研究提出鄉(鎮)供水、排水和農村飲水政策;負責大型農村飲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批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局。
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審核大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小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十二)科技與外事處。
編制全省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貫徹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組織指導節水技術示範套用;承辦水利外事工作,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三)漁業局(省漁政監督管理局、省漁船漁港監督檢驗局)。
研究擬定全省漁業發展規劃、技術進步措施、政策;對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實施執法監督;指導全省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並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組織協調漁業生產、科研、技術推廣、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十四)稽察處。
組織開展對全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監督;受理工程建設舉報,組織對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的調查;負責稽察專家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發布稽察信息。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5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1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水土保持局局長1名(按副廳長級配置);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防汛抗旱職責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全省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省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四)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改為省水資源管理中心,仍為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處級領導職數1正2副。將其承擔的水資源保護節約等行政管理職責劃歸省水利廳。省水資源管理中心主要職責為:受省水利廳委託,承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承擔水資源費用徵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配置、管理、保護的有關技術諮詢和服務等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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