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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試行辦法
(1987年5月8日晉政發〔1987〕35號)
為了解決土地承包中的遺留問題,做好後續工作,進一步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進一步穩定土地承包關係
農村耕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的政策,應根據民眾要求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實現了集約經營並確定增產的,可以根據承包者的要求,簽定更長期的承包使用契約。凡土地使用證未發到農戶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礎上,儘快發放到農戶。
在規定的承包期內,只要承包農戶按契約正常經營、農戶又沒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輕易變動,承包契約期滿後,農戶仍可連續承包。
承包戶必須按契約規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轉為非農用途,嚴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燒磚、蓋房、建墳和搞其它非農業生產設施,已搞了的要責令復耕。
二、增加投入,提高地力
集體統一經營層次和農民家庭經營都應增加土地投入。農戶承包應按土地質量等級聯繫產量、聯繫投入承包。集體對投入多、產量高的農戶應予獎勵。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級檔案。每隔幾年評定一次,升獎降罰。
對在承包期間整治土地、增加投資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產率的,土地轉包時,集體或新承包戶要給予相應補償,對因投入不足造成地力衰退的,要責令其交納一定的賠償費;對無故棄耕或荒蕪土地的,應給予經濟處罰,直至收回承包地。
允許和鼓勵農民在承包地內合作興辦小型水利設施和恢復廢棄的水井、高灌站等。誰修復、誰管理、準受益。凡農民自己新墾的耕地,從成地受益起十年內集體不提留積累,五年內不納稅。農民在集體統一規劃下,投工投資進行了農田基本建設的,在轉讓或退包耕地時,可作價由集體或新承包戶給以補償。
三、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隨著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業勞動力的向外轉移,一部分長期從事非農產業並有穩定收入的農戶,已無力經營好耕地,原則上應將承包地交回集體,重新發包給種田能手或勞多戶承包;也可在保證契約兌現前提下,經過集體同意,由這些戶自找對象轉包或托戶代耕。轉包條件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由雙方商定。
無勞戶或缺勞戶自願退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應予支持;集體或轉入戶應為轉出戶提供一定數量的平價口糧。
在土地廣闊、工副業發達、多數勞力已轉入第二、第三產業的鄉村,允許將土地轉包給異地種田能手經營。
在規模經營中,有的地方出現有農機配套的“家庭農場”、農戶自願組合的合作農場、集體承包的專業化農場等,都是適應商品生產發展需要的集約經營方式,應予肯定,並給以支持。
適度的土地規模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客觀要求,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在糧食作物集中地區、地廣人稀、城郊、工副業發達地區應加快步伐。但在條件不具備的地方,絕不可違背民眾意願拼湊大戶。
四、妥善解決地塊分割過碎問題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初期,一些地方採取了平均分地辦法,導致地塊分割過碎,農戶經營不便,且給農機作業、排水灌溉、病蟲防治、作物種植帶來困難。各地可從生產發展需要出發,在做好承包戶工作的基礎上,對分割過碎的耕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調換。有的可由集體搭橋,農戶自行協商調換,有的可由集體出面,用“以產取齊”的辦法,按統一規劃,調整和合併零碎承包地。
為了防止耕地繼續分割,對土地長期承包後出現的人口增減變動問題,一般應通過留“機動田”或“動產不動地”(調整定購任務和上交提留)的辦法解決,逐步做到增人不增田、分家不分田。
五、改進提留辦法,減輕土地承包者負擔
承包土地的農戶,應按契約規定向集體交納提留,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各項提留和攤派要合理負擔。應提倡按各業產值比例計算或按人、按勞、按收入分擔集體提留和公共事業統籌費用的辦法。
在集體企業發達的鄉、村,應從企業上交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土地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產條件,發展生產,逐步形成制度,長期堅持下去。對規模經營的商品糧大戶,也要給予必要的扶助。
六、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圍繞公有土地形成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普遍建立並逐步健全“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承擔生產服務職能、管理協調職能和資產積累職能。
對於承包土地農戶,鄉、村合作經濟組織有責任根據需要和可能,從灌溉、農機、植保、科技、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提供統一的生產服務。
凡水利工程設施較多、灌溉面積較大的鄉、村,應建立水利專業服務組織,統一制定用水規劃,統一掌握水費標準,統一組織配水澆地,實行崗位責任制。
集體擁有大中型農機具的,可以成立農機服務專業隊或承包給農機戶保管使用,但必須由集體根據農事季節統一安排耕、播、收、運、脫粒等作業。
對優良品種、商品肥、農藥、柴油、地膜等農用生產物資,有條件的地方,集體可按農民的要求,統一購置和供應。對作物種植、田間管理、防治病蟲、新技術推廣等,集體應提供技術指導和進行必要的組織工作,各戶要按時完成各種作業任務。
所有服務內容,都要納入契約加以規定並認真兌現。因服務不周造成損失的,集體要承擔經濟責任。
服務收費標準,由鄉、村合作經濟組織根據集體經濟實力而定。
七、承包契約的簽訂和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應由發包單位和承包者簽訂承包契約,承包契約應當以文字書寫,由雙方簽字或蓋章,保證兌現。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口頭契約”、“君子協定”等,應予糾正。
契約變更、修訂和續訂都應經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定,雙方簽字或蓋章,方可生效。
加強契約管理,是農村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要承擔起農村承包契約管理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