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山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5年12月23日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全文
山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晉發〔2015〕12號),進一步規範山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認定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推進協同創新,提升科技支撐能力,引領全省經濟與社會發展,參照科技部《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93〕060號),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統籌全省科技資源的重要載體,是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開發條件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動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平台,是全省組織高水平研究開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工程中心的建設主要依託行業、領域中科技實力雄厚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開展,旨在貫徹“創新、產業化”的科技工作方針,促進產學研深度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經濟一體化進程,為山西實現“六大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培養並聚集一批高素質的工程化技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幹。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山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認定和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山西省科技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工程中心發展方針政策,巨觀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二)制定和頒布實施工程中心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編制工程中心總體組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決定工程中心的認定、調整和撤消。
(四)組織工程中心的檢查、考核與評估、跟蹤管理。
(五)組織推薦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五條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門是工程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工程中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本部門及本地區工程中心的申報與推薦工作,並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配合省科技廳做好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檢查工程中心組建及運行情況,監督有關經費的使用,協調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工程中心在行業或地區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中發揮作用。
第六條依託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可以是單一的獨立法人機構,也可以由多家單位聯合組建。鼓勵產學研結合多家單位共同根據煤炭科技革命要求,重點支持、重點建設省級工程中心,但應明確主要牽頭單位,並附責權利明確的合作協定。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工程中心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和專家技術委員會,建立健全工程中心各項管理規章。
(三)配合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做好考核、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七條工程中心的任務是:
(一)圍繞山西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通過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提升行業整體技術水平。
(二)結合山西實際,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套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系統化、工程化開發;同時,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通過成果輻射與擴散,推進技術創新,加快新產品開發,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促進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三)為高校、企業、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台,探索協同創新模式,提高山西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核心競爭力。
(四)培養和引進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科技領軍團隊和管理人才,建立在行業領域具有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
(五)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運行機制,全方位開展國內和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申請認定省級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工程研究定位,能較好反映山西產業發展方向或地方重點支持行業、領域;在所屬行業、領域具有較雄厚的科研與開發實力,良好的產學研合作背景,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承擔並出色完成了國家或山西各項重點科技計畫任務,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二)擁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三)擁有本行業高水平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能夠承擔工程試驗的熟練技術工人。科研團隊研發實力較強,結構合理,具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團隊核心人員具有與工程中心研究發展方向相同或相近學科背景。
(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有能滿足本專業領域研發套用的固定場所,其中依託企業組建的,企業應已經建立有相應研究開發機構。
(五)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託單位為企業的上年度年銷售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其研究開發費用占上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申報團隊核心成員近五年承擔國家或省部級計畫5項以上,其中至少承擔1項以上國家級科技計畫,獲得科技經費資助10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10項以上)。
第九條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布局,採用競爭擇優的辦法,按照“成熟一個,認定一個”的原則,開展工程中心的認定工作。
(一)依託單位根據本管理辦法及相關檔案要求和所屬工程中心已經具備的實際條件,向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認定申請。
(二)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並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檔案組織審核,審核通過,於每年5月1日-10日,9月1日-10日向省科技廳集中推薦申請認定。
(三)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進行現場考察。
對符合工程中心基本條件的申請單位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及山西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集體研究決定,對具備工程技術中心條件的正式下達認定檔案,授予“山西省ⅩⅩ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工程中心應成立由依託單位、主要協作單位組成的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係和重大工作事項等。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創新意識較強、管理水平較高的管理團隊。工程中心與依託單位、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工程中心獨立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財務上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可與依託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選聘,一般應具有正高級職稱,與中心主要研究領域相近學科背景,熟悉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主持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項目,具有豐富的工程化研發背景和經驗、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夠投入主要時間和精力用於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過60周歲。工程中心主任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報省科技廳批准。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工程中心可設立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託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幹組成的專家技術委員會。專家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工程中心年度發展計畫,確定發展方向,提供研究開發項目和工程試驗方案。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運行經費以依託單位自籌為主。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的工程化項目根據山西科技發展需要擇優安排部分引導資金。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應配備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以及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等固定人員,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吸引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科研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同時,要注意吸引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進修回國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加強體制機制創新,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和運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人事、財務、資產、考核、分配、激勵等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現技術、人才、效益、發展的良性循環。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鼓勵邀請國內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進行技術交流和從事研究開發,或與國內外有關單位聯合開發。鼓勵工程中心與高新區、大學科技園等各類科技園區開展科技交流和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鼓勵工程中心開放、共享大型儀器設備等科研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並充分利用公共科技條件平台儀器設備開展科研工作,不斷提高行業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鼓勵省級工程技術中心科技人員調查、了解所在行業、領域中小企業的科技需求,牽頭開展行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攻克制約影響行業發展的技術瓶頸,為行業內中小企業提供產品開發、工藝設計、技術諮詢、管理診斷等服務,套用轉化一批市場前景好、資源能源消耗少、就業機會多、綜合效益高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實行重大事項申請制度。對於變更工程中心名稱等重大事項,經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和專家技術委員會論證,由工程中心提出申請,由依託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審定後報省科技廳審批。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工程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應當在規定時間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經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依託單位應當每年對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促進良性發展。在年度考核基礎上,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從管理機制、科研實力、經營業績、人才梯隊建設、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進行考核評估,每3年一次,考核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對運行良好、成績突出的工程中心,通過山西省重點科技創新平台項目和科技計畫項目給予重點支持,並擇優推薦申報組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管理不善、問題較多的工程中心給予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對不按要求報送材料、不參加考核的工程中心,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在評估過程中如發現所報內容不實,將對該工程中心及依託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等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3年內不再受理該依託單位工程中心認定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晉科工發〔2005〕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