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任務分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山西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晉發〔2014〕9號,以下簡稱《方案》),要求省級政府機構改革任務在2014年一季度完成,職能轉變任務在3-5年內完成。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為確保《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2項)

(一)關於政府職能轉變。

1.做好國務院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公布取消和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2.進一步摸清省本級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底數,公布重新調整確定的省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進一步研究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取消以部門“紅頭檔案”等形式對公民、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限制性規定的審批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登記、年檢、年審、監製、認定等管理措施;我省設立、多數省份取消或未設立的審批事項。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市縣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凡法律法規規定省、市、縣三級均可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將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市、縣兩級。取消和下放後,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9月底前提出取消和下放意見,按程式報批)

4.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修訂省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最佳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5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省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

5.對省政府決定擬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提出修訂建議。(省法制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底前完成)

6.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規範,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並向社會公開。(省編辦牽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各部門具體負責。2014年底前完成)

7.嚴控新設行政許可事項,防止邊減邊增。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以省政府名義制訂出台我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政府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省法制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8.做好國務院下放的採取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的承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國家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9.做好國務院下放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承接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國家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10.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及時將清理規範情況向社會公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分別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國家公布目錄後3個月內公布我省收費目錄)

11.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其他評比達標表彰、評估和有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取消工作)

12.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事項和改為後置審批的事項,提出修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建議。(省編辦、省法制辦分別牽頭,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9月底前完成)

13.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在全省推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制,放寬公司註冊資本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行企業年檢改年報制度和市場主體信用公布制度。試行先照後證登記。(省工商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方案並組織實施,年底前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

14.積極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其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4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15.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底前完成)

16.改進和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體系,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加快形成公共服務供給新模式。(省財政廳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

(二)關於機構和職責整合。

17.制定印發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著作權局)、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三定”規定。(省編辦負責。2014年3月底前完成)

18.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省編辦負責。2014年4月底前完成)

19.整合房屋登記、林地(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9月底前完成)

20.減少、調整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事項。(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底前完成)

21.做好省以下工商、質監管理體制調整工作。(省編辦牽頭,各市政府、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配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2.省政府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部門、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26項)

(一)關於政府職能轉變。

1.做好國務院分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公布取消和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2.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繼續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3.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4.取消省政府各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條件成熟的,逐步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5.對省政府決定擬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提出修訂建議。(省法制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6.做好國務院下放的採取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的承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國家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7.做好國家下放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承接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國家下放後3個月內完成)

8.調整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市縣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給市縣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省財政廳負責。2015年底前完成)

9.基本完成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公布並組織實施。(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分別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10.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逐步推行先照後證登記。(省工商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11.全面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6月底前總結一業多會試點經驗)

12.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提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

13.出台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施方案。(省公安廳負責。2015年3月底前提出實施方案)

14.出台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質監局配合。2015年3月底前提出實施方案)

15.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6月底前提出建設方案)

16.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省財政廳負責。2015年底前提出落實國家出台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17.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體系,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省法制辦負責。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18.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法制辦配合。2015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19.公布省政府各部門權力清單(省編辦、省法制辦共同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20.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監察廳分別負責。2015年6月底前分別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關於機構和職責整合。

21.對應國務院部門調整修訂省政府部門“三定”規定,調整充實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22.減少、調整一批部門間職責交叉和分散事項。(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23.清理整頓和整合現有行政執法隊伍。(省編辦牽頭,省法制辦及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省級行政執法隊伍的清理整頓工作)

24.實施和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25.積極探索綜合能源管理機構改革,逐步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環保的能源綜合管理體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提出改革方案)

26.研究探索工業領域行業管理機構深化改革問題。(省經信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5年底前提出改革方案)

三、2016年完成的任務(共9項)

1.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確立企業和個人投資的主體地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2.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3.基本建立起標準明確、程式嚴密、運作規範、制約有效、權責分明的行政審批流程。(省編辦牽頭,省監察廳及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4.基本完成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後證,實現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省工商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5.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台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6.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全面實施)

7.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省公安廳負責。2016年全面實施)

8.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質監局等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全面組織實施)

9.減少、調整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事項。(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1.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實現資源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2.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省民政廳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3.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省編辦牽頭,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4.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省編辦牽頭,有關部門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是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對於實現全省轉型跨越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確保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各項任務圓滿完成。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方案》落實工作,深刻認識省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以更大力度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訂詳細工作方案,倒排時間,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

(三)統籌兼顧,逐項抓好落實。

各部門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在放權的同時,要切實改善和加強巨觀管理,嚴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省政府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樹立省級政府良好形象。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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