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金融合作聯盟章程

第一條 中小企業合作發展促進中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規、財稅、保障權益、發展環境、人員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開展全方位諮詢和服務。
第二條 合作聯盟單位宗旨:支持中小企業,振興地方經濟。整合社會資源,架起政企金橋。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三條 發揮合作聯盟單位的優勢,在服務中小企業、振興地方經濟的宗旨指導下,打造中小企業融資服務超市,整合各地政府、金融機構、投資機構、中介機構及境內資本市場,為各地政府和企業提供多功能、多層次、一站式投融資服務模式。根據企業具體的需求,設立不同的融資品種。原則上融資品種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第四條 合作聯盟單位協助本區域內企業辦理以下業務
1、協助企業申請獲得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國外金融機構的貸款。並幫助企業申辦財政擔保、國內外擔保公司擔保,政策扶持貼息等服務。
2、協助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存三貸十、國內主版、中小版、三版上市及國外上市、引進創業(風險)投資資金。
3、協助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專利權質押融資、保函採購融資、倉單質押融資、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物流倉單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過橋資金、上市公司的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
4、為縣級以上城市燃氣、供水、供熱基礎設施、省市發改委重點推薦大項目融資。向國家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申報的大型貸款項目服務。
第五條 合作聯盟單位開展以下服務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信息、投資融資、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法律和財務諮詢、維護合法權益等服務。
3、組織中小企業家參加有關企業發展的會議和高層論壇,提高企業管理者綜合素質。
4、調查了解中小企業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應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協助中小企業制定發展戰略。
5、引導中小企業遵紀守法,自律誠信和承擔社會責任。
6、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7、建立金融合作服務信息平台,項目合作服務信息平台。
8、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利用民間資本金融創新。
9、引導民間資本走向規範化、法制化、陽光化、健康化的發展道路。
第六條 合作聯盟單位的優勢
1、 根據相關規定向合作聯盟單位提供信息支持、廣告和行銷支持、法律維權支持等。
2、 定期對向合作聯盟單位進行相關業務指導、培訓。根據合作聯盟單位區域的特點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服務品種。
第七條 合作聯盟單位的權利及義務
1、 合作聯盟單位在規定區域內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2、 合作聯盟單位有權派相關員工到工委指定地方進行業務學習。
3、 合作聯盟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並承擔經營活動中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合作聯盟單位業務部門的其他人員如用工委名義開展業務,合作聯盟單位應事先提交這些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和履歷報工委備案。
4、 合作聯盟單位有義務嚴格遵守工委的相關管理要求。
5、 合作聯盟單位自行承擔所有辦公費用,並承擔自聘人員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合作聯盟單位的布局
合理布局,按市級、縣區級、鎮鄉級等行政區域劃分。
第九條 合作聯盟單位服務期限3年
第十條 本章程於2012年1月1日由主任辦公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東工作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