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認證協會

山東認證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由山東省從事認證和實驗室管理的工作者、申請認證的單位的管理和技術專家以及認證機構、諮詢機構、申請認證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協會簡介

其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團結全省檢驗(測)機構、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及認證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者,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為申請認證的單位、檢驗(測)機構、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工作服務並加強與國內外認證與諮詢機構的交流,促進我省認證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工作

協會自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協會職能,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通過各種渠道宣傳國家有關質量和認證認可的法律法規,積極向社會各界提供各種諮詢服務。協會有企事業團體會員200多家,先後印製協會簡報30餘期,多次組織學術考察和交流活動。各項工作受到了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歡迎各單位成為我們會員,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認證認可工作的服務。

協會章程

山東認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山東認證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CERTIFICATION ASSOCIATION(簡稱 SD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本協會是由山東省從事認證和實驗室管理的工作者、申請認證的單位的管理和技術專家以及認證機構、諮詢機構、檢驗(測)機構、申請認證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團結全省、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及認證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者,堅持科學、公正的原則,為申請認證的單位、檢驗(測)機構、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工作服務並加強與國內外認證與諮詢機構的交流,促進我省認證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認證和實驗室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積極向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認證和實驗室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聯繫,推動我省認證事業健康發展;
(二)向申請認證的單位和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測)機構提供諮詢服務;
(三) 組織對資質認定評審員、實驗室內審員以及各類與認證有關的人員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
(四)組織與國內外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和實驗室認可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有關認證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
(五)組織認證單位、認證機構、諮詢機構和檢驗(測)機構等各類與認證相關單位的交流,組織有關認證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論文評選活動;
(六)向申請認證的單位推薦諮詢機構或認證機構,為其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
(七)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檢驗(測)機構的能力驗證考核,提高其檢驗(測)的技術能力;
(八)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認證機構、諮詢機構、檢驗(測)機構和培訓機構的聯繫,收集整理認證信息,為本協會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組織委託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由單位或個人自願申請,經規定程式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 單位會員條件
1、依法批准成立;
2、能夠提供合法的證明檔案和資料;
3、能夠正常開展規定範圍內活動。
單位會員應指派一位代表,負責與本協會的聯繫。
(二)個人會員條件
1、熱愛認證和實驗室管理工作;
2、取得國家註冊審核員資質或國家、省級實驗室評審員資質或在認證、實驗室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3、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或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團體會員除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支持協會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件。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重大事項等。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處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及秘書處。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在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其內部可設立各專業分部。
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議,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協會可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秘書處各部和專業技術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後聘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四)批准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和各專業技術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研究解決本協會需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七)協助會長組織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八)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全面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取其他形式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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