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樹立和落實科學人才觀,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技能人才的整體素質和社會地位,調動廣大技能勞動者學技術、比貢獻的積極性,更好地為建設經濟文化強省、加快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魯發〔2004〕10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的通知》(中組發〔2011〕1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通知》(魯發〔2010〕11號),制定本辦法。

發布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6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10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東省首席技師,是指工人隊伍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技能水平、豐富實踐經驗、貢獻特別突出,在全省本行業、領域中影響帶動作用大、得到廣泛認可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充分考慮技術技能型、知識技能型、複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點和行業分布,重點從我省國民經濟發展支柱產業和優勢產業相關企業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每年選拔一次,嚴控數量,寧缺毋濫,最多不超過100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國資委、總工會等部門組成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選拔範圍是我省各類所有制經濟、社會組織中,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在一線崗位上直接從事技能工作的人員,符合條件的自由職業者也可參加。

第七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的選拔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為所在單位和社會作出了重大貢獻,在同行中享有很高聲譽;

(二)個人職業技能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省內同行業中處於拔尖水平。在近4年內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省市“有突出貢獻的技師”、“山東省技術能手”等稱號;或者為全國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成績獲得者,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第一名成績獲得者;

(三)刻苦鑽研技術,具有絕招絕技。創造了在同行業中公認的先進操作法,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創造了同行業最高生產、銷售記錄;

(四)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企業技術改造、引進高新技術設備的消化、使用中,掌握關鍵技術,解決關鍵技術難題;能夠排除重大關鍵技術障礙、重大安全隱患,消除質量通病,對提升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

(五)在編制國家級標準工藝、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貢獻;

(六)發揚團隊精神,傳絕技,帶高徒。所帶徒弟多人成為企業技能骨幹、在各類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選拔山東省首席技師,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年輕的技師、高級技師中選拔。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的選拔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原則進行。由各設區的市從市級首席技師中推薦,省直有關部門、省管企業及中央駐魯有關單位從本企業首席技師中推薦,經公示後上報。

第九條 推薦申報山東省首席技師需呈報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首席技師申報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三)申報人職業資格證書、主要技術成果、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對各地、各單位報送的人選進行初步審核,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山東省首席技師評審委員會,對人選進行綜合評審,並組織進行現場技能考查,提出人選名單,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山東省首席技師名單,經公示後報省政府命名,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

第十三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名單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省里每年組織部分首席技師參加政治理論培訓、省情國情考察、諮詢、休假等活動。

第十四條 所在企業和單位對山東省首席技師可以參照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其技術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個人。

第十五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對山東省首席技師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市一級每年組織對高層次人才進行健康查體時,安排山東省首席技師參加;所在企業和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山東省首席技師帶薪休假。

第十六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在管理期內,在企業需要、本人願意的前提下可暫不辦理退休手續;管理期結束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可以推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推遲的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應當在企業、公共建設領域,生產、技術創新和企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山東省首席技師先進事跡、主要業績和貢獻;組織其承擔公共建設、企業技術革新、技術攻關任務,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操作法,承擔“名師帶徒”,進行人才培養;

(二)在不同行業(企業)選擇建立“山東省首席技師工作站”,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山東省首席技師承擔社會服務任務,參與重大生產建設項目諮詢,重大技術聯合攻關,開展同行業技能交流,絕招、絕技展示等活動;

(三)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畫地安排山東省首席技師脫產學習、參觀考察和技術交流;

(四)山東省首席技師在申報科研項目、新技術推廣、開發套用、技術革新時,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優先予以經費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在有關部門的組織和行業(企業)的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一)做好所在職業(工種)領域高技能人才的傳幫帶工作,傳授技藝特長及絕技絕活;

(二)發揮職業技能優勢,幫助解決企業的生產操作難題,參與技術攻關;

(三)開展技術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動;

(四)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傳工作,參加相關會議及活動。

第十九條 對山東省首席技師實行動態管理。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建立山東省首席技師檔案,對山東省首席技師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二)管理期內不再從事技能或技術崗位工作的,或調往省外的,可繼續保留山東省首席技師稱號,但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 山東省首席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省首席技師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批准,取消其稱號,收回證書並停止其相應待遇:

(一)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和義務的;

(三)採取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首席技師稱號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山東省首席技師稱號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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