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軍民融合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青島西海岸新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以及青島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青島西海岸新區(以下簡稱西海岸新區)陸域和海域範圍。
第三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海洋經濟發展為主題,推進先行先試和體制機制創新,建設海洋科技自主創新領航區、深遠海開發戰略保障基地、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海洋經濟國際合作先導區、陸海統籌發展試驗區,打造海洋強國戰略支點。
第四條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海岸新區的領導,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西海岸新區全面健康發展。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海岸新區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中央駐魯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區建設發展。
第五條西海岸新區應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建立與相鄰區域招商引資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機制,加強與相鄰區域在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海洋產業、高端製造業、旅遊業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協同協作,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共同發展。
西海岸新區相鄰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聯動發展機制的要求,加強交流合作,支持西海岸新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西海岸新區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實施西海岸新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省級、市級行政管理許可權,履行相關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三)組織編制西海岸新區相關規劃,按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批准西海岸新區內各經濟功能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
(五)組織建設、管理西海岸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籌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區建設發展資金;
(七)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職能綜合、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設定的工作機構與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合署,履行相應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西海岸新區範圍內經濟社會管理事項;西海岸新區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事項,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推進幹部人才管理改革,推行全員聘用、績效考核、按崗定薪等用人機制。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教育、綜合執法等領域的年度用編進人計畫給予重點保障。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職能所需要的省級、市級相關行政管理許可權依法授權給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省級、市級相關行政管理許可權,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託的以外,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編制由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省級行政管理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青島市市級行政管理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確定;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公布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力清單和服務事項清單。
西海岸新區重大發展事項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綜合平衡或者需要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許可權對西海岸新區內各經濟功能區進行管理或者協調。
西海岸新區內各經濟功能區需要由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全域統籌的事項,應當接受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西海岸新區可以探索創新經濟功能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條件成熟的經濟功能區實行法定機構管理模式。
經濟功能區實行法定機構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方案,報請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二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行政運行機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區域法治環境,依法推進和保障西海岸新區開發開放。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青島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西海岸新區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鎮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相關規劃的要求,開展城市設計,突出特色風貌,促進港口、產業、城鄉協調融合。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西海岸新區總體方案、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產業布局、開發強度和保護空間等。
第十五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自然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合理安排建設用地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完善土地整理和開發利用機制,統籌開發建設時序,建立完善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機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十六條西海岸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或者入股,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西海岸新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行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和有序流轉制度。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換房、農村土地實物和指標交易機制。
第十七條西海岸新區實行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制度。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搭建海域使用權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交易規則,促進海域使用權交易市場發展。
第十八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最佳化布局結構,完善城市功能。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配建地下綜合管廊;其他區域應當按照規定統籌安排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西海岸新區應當依託港口優勢,推進區域內各類交通基礎設施和跨區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陸海交通運輸網路。
西海岸新區開發建設應當加強對有歷史價值的遺址遺蹟、城廓民居、傳統村落等的保護。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西海岸新區應當按照西海岸新區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以海洋經濟為特色,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推動全域產業最佳化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海洋科研領域國際國內合作,推進海洋前沿領域創新突破,建設海洋科技創新中心,培育涉海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為海洋產業創新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西海岸新區應當發揮海洋生物、海洋裝備、港口貿易等產業優勢,規劃培育海洋新興產業,構築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第二十一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集約、高效、可持續利用陸海空間資源,科學劃分海域和陸域重點開發、優先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區域,制定產業準入標準,向社會公布。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西海岸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環境影響、資源節約、技術水平、安全生產、經濟效益等因素,建立項目評價、準入、扶持和退出制度。
第二十二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
依照國家規定,西海岸新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發揮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合作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經濟功能區的示範引領作用,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園區。
西海岸新區內各經濟功能區應當按照功能定位,提升產業特色和創新能力,培育產業和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形成發展新動能。
第二十四條西海岸新區應當按照國際通行標準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探索創建自由貿易港,實現投資貿易便利化,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支持口岸查驗機構最佳化通關流程和服務,創新口岸監管模式,推動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化。
第二十五條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
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創新建設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最佳化政府投資安排,鼓勵國內外金融要素聚集,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採用市場化運作模式,為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撐。
第二十六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機制,為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對失信市場主體進行聯合懲戒約束。
第二十七條西海岸新區應當採取資助、獎勵等措施,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
西海岸新區應當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查處區域內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支持商事、海事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西海岸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提高西海岸新區商事、海事糾紛仲裁的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第五章 軍民融合
第二十九條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西海岸新區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建設,建立健全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體制機制、發展模式,將國防動員、雙擁共建、軍事設施保護、海軍城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體系,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對資源配置的需求。
第三十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科學規劃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的產業發展、科教文化聚集、國防教育基地、軍地社會化服務等功能分區,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發展格局,建設國際知名海軍城。
第三十一條西海岸新區的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國防需求。西海岸新區在規劃建設鐵路、公路、水利、電力、通信和市政基礎設施等涉及軍事需求時,應當就其國防功能進行軍地聯合論證。
第三十二條西海岸新區應當發展軍民融合產業,推動軍工產業園建設,促進相關科技創新和裝備技術發展。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國防科研、生產,開展重大科技項目軍民聯合攻關,推進軍用技術與民用技術雙向轉化。
第三十三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建立軍地合力培育人才機制,推動軍地院校建設軍地人才培養平台,開展軍地通用專業人才培訓,最佳化配置軍民兩用教育、人才資源。
第三十四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高標準建設軍地基礎設施,完善軍地交通運輸網路,根據駐區部隊醫療、物資、交通、營房等方面的需求,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方式,提升軍隊社會化服務保障水平。
第六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五條西海岸新區應當科學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規劃,實施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構築生態安全螢幕障,保護海洋生態,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三十六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嚴格保護整體自然地理格局,加強對重點區域、景觀軸帶、生態廊道等的規劃控制,構築山海通透的生態格局。
西海岸新區應當嚴格保護海濱風貌,實施岸線永久性保護,加強岸線整理修復,推進生態海灣建設。
西海岸新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完善保護措施,逐步恢復濕地功能。
第三十七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對區域內的山體實施植被修復、水源涵養和環境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森林公園建設,構建城鄉一體化綠化生態系統。
第三十八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監管要求,嚴格控制發展高耗水型產業。
第三十九條 西海岸新區應當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規劃和建設特色小鎮,發展農業生態旅遊,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第四十條西海岸新區實施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居住建築和商業、辦公、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
西海岸新區應當合理規劃公共運輸體系,發展綠色環保、方便快捷的公共運輸,支持、引導公眾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非機動車出行。
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第四十一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健全陸海污染聯動治理機制,加強對近岸海域的生態保護,有效控制陸域、海域污染物排放,逐步修復海洋生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規劃和生產力布局方面優先支持西海岸新區發展,優先安排西海岸新區承擔符合新區發展規劃的改革試點任務和重大產業項目。
西海岸新區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優先納入省、市重點項目計畫。
第四十三條西海岸新區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招商引資和產業扶持政策,並在財政資金、政府性基金、土地供應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對企業或者項目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制定並實施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總部、區域總部、採購中心、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結算中心等總部經濟項目優先在西海岸新區落戶。
第四十五條確定能耗總量控制指標和碳排放權配額時,應當保障西海岸新區海洋經濟發展和實施軍民融合戰略等特殊需求,並對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的能耗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方案、新建燃煤項目的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方案進行統籌落實。
支持西海岸新區重點產業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
第四十六條支持西海岸新區依法開展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合理確定西海岸新區發展用地;需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在省內有償調劑使用。
省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西海岸新區發展規劃和海洋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在圍填海年度指標上對西海岸新區實行單列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在安排科技創新、實體經濟和服務業發展、新舊動能轉換等方面資金時,應當對西海岸新區予以重點支持。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產業投資基金在西海岸新區加大投入,引導在西海岸新區組建各類海洋產業發展基金。
第四十八條西海岸新區實現的土地出讓收入和海域使用金,除上繳中央的有關費用和政策性資金以外,應當按照規定用於西海岸新區建設發展。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西海岸新區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支持西海岸新區申報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鼓勵西海岸新區設立產業化示範基地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示範基地。
西海岸新區應當加大對科技研究與開發的資金投入,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險、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人力資源服務、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西海岸新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五十條西海岸新區應當堅持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全面提高基礎教育水平,構建高水平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促進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創新發展,形成區域性優勢明顯的人力資源集聚高地。
西海岸新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造就具有國際水平的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並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科研和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專家在西海岸新區組建新型科研機構和主持科研項目。在西海岸新區工作的教學和科研人員,其科研開發、科研服務和科研成果轉讓所獲得的收入,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西海岸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請省、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地方政府規章的,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五十三條 西海岸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擔當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對西海岸新區內各經濟功能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昨日,《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保障和促進青島西海岸新區建設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該條例共8章55條,分別從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軍民融合、生態保護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規定。“條例結合西海岸新區實際,有很多制度創新。”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在新聞發布會現場說。
為建立與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展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條例規定:“青島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設定的工作機構與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合署,履行相應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同時, 最大限度地下放行政管理許可權,“行使省人民政府、青島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省級、市級行政管理許可權。”
新區的特質是“新”,動力是“試”。為支持青島西海岸新區在改革創新中先行先試,條例規定:“西海岸新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對擔當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決策責任。”
建設用地指標是制約新區快速發展的“大瓶頸”。為此,條例規定:“支持西海岸新區依法開展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合理確定西海岸新區發展用地;需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在省內有償調劑使用。”“省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西海岸新區發展規劃和海洋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在圍填海年度指標上對西海岸新區實行單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