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9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激勵機制,最佳化金融人才發展環境,引進、留住更多的金融高端人才,更好地服務我省金融改革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36號)及相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高端人才獎勵的申報主體為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總部或地區總部(業務總部),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期貨、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交易市場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設有金融崗位的其他機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獎勵對象為在上述金融機構工作或在上述其他機構金融崗位工作,並於上一年度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金融高端人才。
第三條 金融高端人才獎勵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金融辦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分級負責資金保障和監管。
第四條 金融高端人才每年獎勵一次,每次獎勵不超過100名,管理期限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連續獲得獎勵,累計獎勵不超過3次。獎勵對象和金額主要根據金融人才上一年度經濟社會貢獻度確定,統籌考慮不同地域、不同領域、不同金融業態人才的情況。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級統籌安排。
第五條 金融高端人才獎勵申報採取組織推薦方式進行,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省管企業、駐魯金融機構及省屬設有金融崗位的其他機構負責本單位本系統人選推薦。省金融辦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省地稅局對推薦人選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審核。對材料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省金融辦會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及有關單位,依據推薦人選對我省經濟社會貢獻度,遴選提出初步獎勵名單,並向相關市徵求意見。
(二)各市負責本地金融機構及設有金融崗位的其他機構金融高端人才的遴選,形成初步獎勵名單後報省金融辦審核備案。
(三)省金融辦匯總初步獎勵名單,在有關網站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報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金融辦共同發文公布獎勵名單。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及時將獎勵經費核撥至獎勵對象銀行賬戶,經費落實情況納入17市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七條 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除獲得獎勵資金外,在管理期內還享受以下待遇:
(一)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優先參加我省組織的金融人才培訓活動。
(二)符合《山東省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試行)》(魯人社發〔2015〕63號)條件的,省金融辦為其申辦服務綠卡,評審(認定)通過後,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參選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和山東省“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納入省、市黨委聯繫專家範圍。省金融辦建立定期聯繫制度,及時了解掌握其工作、生活情況和有關需求,協調並幫助解決遇到的問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6月14日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山東將每年獎勵一次省金融高端人才,每次獎勵不超過100名,管理期限為1年。獎勵對象和金額主要根據金融人才上一年度經濟社會貢獻度確定,統籌考慮不同地域、不同領域、不同金融業態人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