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行政許可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省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由省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委託省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許可職能,統一歸口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負責全省質監系統行政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實行受理、審查和批准相分離的制度。
第五條
辦理行政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省局設立政務大廳,行政許可實行“一個視窗對外”和“一站式”服務。向社會提供視窗諮詢、電話諮詢和網上查詢服務,方便申請人及時了解和掌握申請事項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在合法、合理、便民、利於監管、確保許可質量的原則下,下放行政許可許可權和委託行政許可事項。具體許可下放、委託事項,由省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許可辦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行政許可視窗的建設和管理;
(二)負責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核和許可決定的送達;
(三)負責對審查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對設區的市局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指導;
(五)負責對觀察員的管理;
(六)負責產品發證檢驗機構的推薦、確定及管理;
(七)負責在本局政務大廳和本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本局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收費依據、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八)負責向社會公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九)負責行政許可案卷的製作與歸檔保管。
第九條
相關業務處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行政許可產業政策、審查細則等支持庫的更新;
(二)負責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的業務監督;
(三)負責行政許可獲證後續監管。
第十條
受省局委託的審查機構負責除特種設備除外的技術性評審和實地核查,並對審查結論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申請人生產條件實地核查和技術性評審;
(二)負責審查員的日常管理和培訓;
(三)為證後監管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一條
許可辦與相關業務處室、審查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調,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分管許可辦的局領導為批准人。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許可辦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政務大廳及本局網站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作出調整的,相關業務處室應及時向許可辦提供。
第十四條
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按照依法公示內容和要求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含電子文本)及其他申請材料。
紙質申請書及其它申請材料應當加蓋申請人公章。申請書電子文本可以通過電子介質或者本局網上辦事大廳提交。
第十五條
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申請人到政務大廳行政許可視窗提出申請的,由受理人核對申請材料原件並註明核對情況。申請人未提交電子文本的,由政務大廳提供免費服務環境,形成電子文本。行政許可視窗應當建立保存行政許可接收登記記錄,登記記錄應有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檔案規定由實地核查人員或者技術審查(鑑定)人員核對申請材料原件的,上述人員應當核對申請材料原件並註明核對情況。申請人不提交原件核對或者原件與申請材料不符的,作出核查(評審、鑑定)不合格的結論。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有關檔案沒有規定由現場核查人員或者技術審查(鑑定)人員核對申請材料原件的,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受理人應當通知申請人到行政許可視窗提交申請材料原件,並查驗原件與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省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在政務大廳行政許可視窗提出申請的,受理人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十條
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受理人應當接收申請書和能夠證明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局受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其他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需要補正材料的,受理人應當製作並送達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十一條
是否受理的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十二條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受理人應當即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在5日內將全部材料歸檔。
第二十三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辦理人審查已受理事項時,發現申請內容和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由許可辦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二十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須進行專家評審、實地核查,且屬本局組織評審的,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許可辦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實地核查合格,依法需要抽樣檢驗的,審查員還應按照有關要求抽取並封存樣品,告知申請人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申請人整改的,其整改情況由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確認,並對整改結果簽署意見後送交審查機構。
審查組應當根據實地核查的客觀證據如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審查機構應將審查報告、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審查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許可辦。
第二十五條
承擔行政許可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和標準,依法施檢,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
根據相關規定,行政許可事項需由申請人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審查機構進行現場鑑定評審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許可辦應當將申請人全部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後,提交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疑難、符合聽證條件行政許可實行集體審議制度。省局成立行政許可審議委員會。
需要集體審議的行政許可,由許可辦提出申請,並對申請人全部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附全部材料,提交行政許可審委會進行集體審議。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省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舉行聽證會。
聽證程式按照《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辦理人應當跟進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和批准進展情況,及時將批准意見以及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許可證書的詳細信息送行政許可視窗。
第三十一條
許可辦應當在公示的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屆滿前,根據批准意見以及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件的詳細信息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件,加蓋“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並註明批准日期。
第三十二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受理人應當在網上辦事大廳公示許可證書的相關信息,申請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內到行政許可視窗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書。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書的,受理人應當按法定方式送達申請人。
不予行政許可的,受理人應當按法定方式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到行政許可視窗領取文書及有關證件的,受理人應當製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
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文書及有關證件的,送達回證上應當註明送達方式為郵寄送達。
第三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委託本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許可辦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並跟進辦理情況。許可辦收到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後,應當及時送達。
省局委託市局辦理的事項,需要省局審批的,許可辦收到上報材料後應當按規定程式報批准人批准,並根據批准意見製作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寄送給市局送達。
第三十五條
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法定辦理期限內辦理完畢。
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辦理人應當對延長期限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並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准可以延長10日。
決定延長辦理期限的,辦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應當依法及時組織實施。
需要檢驗、檢測、鑑定或者進行專家評審的期限,不計算在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時限內。受理人在受理時應當將所需期限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許可辦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建立案卷,且一事一卷。
第三十八條
省局建立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對行政許可申請、辦理、統計和公示情況等實行網上辦理,信息化管理,如實記錄各環節辦理情況,並對辦理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和期限預警提示。對行政許可受理和審查、證後監督管理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撐。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各有關單位和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的監督,包括業務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政紀監督、效能監察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相關業務處室對行政許可工作進行過程中產業政策貫徹情況、辦理程式等進行業務監督。
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開展政紀監督和效能監察,負責處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訴。
第四十三條
法制機構按照行政執法監督的各項規定對行政許可工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負責組織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辦理行政許可的複議案件。
第四十四條
建立實施行政許可觀察員制度。審查機構進行實地核查時,應當提前兩天將審查計畫告知企業所在地的市局,由市局指派一名觀察員。觀察員對評審組組成、現場審查程式是否合規作出評價,記錄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審查活動結束的次日,將觀察報告上報省局許可辦。
第四十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省局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設定、使用,杜絕非公務員身份人員做出行政許可法律行為。從事行政許可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積極參加培訓,提高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條
從事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格職業操守。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收取他人財物;(二)無故拖延辦理申請事項,刁難、辱罵申請人;(三)從事任何有償諮詢或者以任何藉口指定中介機構為申請人進行有償服務;
(四)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省政府對行政許可工作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受理人為在行政許可視窗從事行政許可受理的工作人員。辦理人為受理後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一條
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