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

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

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原名山東藝術攝影學會,成立於2009年6 月16 日,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是由全省廣大專業藝術攝影工作者及愛好藝術攝影的社會各界人士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學術團體。2016年4月28日完成學會第二屆理事會的換屆工作。

學會領導機構 學會領導機構

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現任主席侯賀良,名譽主席李華文,常務副主席王壽宴,執行主席王亮朝,副主席孫清華、羅雲平、李學亮、孫志榮、李曉峰、范長國、徐永生、顧曉軍、趙雅軍、牛靜濤、楊 霞、宋尊星,秘書長孫志榮。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創作導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開展豐富多彩的藝術攝影創作實踐、理論研討和普及推廣活動;充分激發藝術攝影隊伍的創造活力,促進攝影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增強我省文化軟實力、建設經濟文化強省貢獻力量。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藝術攝影理論研究、學術研討,探索藝術攝影發展規律,提高藝術創作水平;

(二)組織本學會與國內外攝影團體間的藝術攝影交流;

(三)開展藝術攝影創作活動,扶持新生力量,壯大藝術攝影隊伍;

(四)舉辦各種藝術攝影比賽、評選、展覽,組織指導民眾藝術攝影創作活動;

(五)配合有關地方和部門舉辦和開展各類文化活動,為經濟和文化建設服務;

(六)組織開展藝術攝影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藝術攝影隊伍的業務水平;

(七)提供攝影信息和諮詢服務,為會員搭建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平台;

(八)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委派的其它業務活動。

(九)探索網際網路+藝術攝影的創作和傳播規律。

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章程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

英文名稱:Shan Dong Province Artistic PhotographySociety

英文簡稱:S D P A P S

第二條 山東省藝術攝影學會是由全省廣大專業藝術攝影工作者及愛好藝術攝影的藝術家、文學家、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及社會各界人士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創作導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開展豐富多彩的藝術攝影創作實踐、理論研討和普及推廣活動;充分激發藝術攝影隊伍的創造活力,促進攝影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增強我省文化軟實力、建設經濟文化強省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藝術攝影理論研究、學術研討,探索藝術攝影發展規律,提高藝術創作水平;

(二)組織本學會與國內外攝影團體間的藝術攝影交流;

(三)開展藝術攝影創作活動,扶持新生力量,壯大藝術攝影隊伍;

(四)舉辦各種藝術攝影比賽、評選、展覽,組織指導民眾藝術攝影創作活動;

(五)配合有關地方和部門舉辦和開展各類文化活動,為經濟和文化建設服務;

(六)組織開展藝術攝影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藝術攝影隊伍的業務水平;

(七)提供攝影信息和諮詢服務,為會員搭建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平台;

(八)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委派的其它業務活動。

(九)探索網際網路+藝術攝影的創作和傳播規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志於促進、發展山東藝術攝影事業;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積極參加藝術攝影創作實踐、理論研究、宣傳推廣、教學輔導等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須經理事會批准;

(四)凡批准入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由理事會發給其單位會員證或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決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及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受本會保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之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警告、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本屆副會長王亮朝為法定代表人,並且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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