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18年3月31日修訂印發,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原《辦法》(魯財建〔2016〕102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8〕21號

各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有關市市政公用(城管)局,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對《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6〕102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深入發展,加強和規範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及《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綠色建築行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3〕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7〕1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檔案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28號)等法規和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任務及工作目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發展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開展建築節能改造等各項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安排按照“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政府引導、以獎促建”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綠色建築示範資金,主要支持綠色生態示範城區(城鎮)、綠色智慧住區、綠色建築評價標識項目等。資金按照綠色生態示範城區(城鎮)、綠色智慧住區數量,以及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建設面積、補助上限等因素切塊分配到各市。

(二)裝配式建築示範資金,主要支持裝配式建築示範城市(縣、區)、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裝配式建築施工教育實訓基地、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等。資金按照裝配式建築示範城市(縣、區)數量、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教育實訓基地)數量、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建設面積、補助上限等因素切塊分配到各市。

(三)建築節能示範資金,主要支持建築能效提升城市、超低能耗建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建築能耗監測系統等。資金按照建築能效提升城市數量、建築能耗監測系統監測面積以及超低能耗建築、建築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建設面積、補助上限等因素切塊分配到各市。

(四)配套能力建設資金,主要支持綠色建築與裝配式建築、建築節能相關法規政策制定、標準編制、重大課題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宣傳培訓活動等。資金根據年度任務及工作需要,綜合考慮項目內容、難易程度、成果數量等因素,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項目補助的方式分配。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關於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等方面的重點工作資金,主要參照上述四項,選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分配。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綠色建築示範的資金,主要用於制定綠色生態規劃體系、發展綠色建築項目、實施綠色建築能效監測、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推廣等。

(二)支持裝配式建築示範的資金,主要用於發展裝配式建築項目、培育裝配式建築產業、開展新技術產品研發推廣等。

(三)支持建築節能示範的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建築節能改造、能耗監測系統運行維護等。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規定時限內下達專項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編制和申報專項資金預算需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指導等。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在規定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項目示範類資金要儘快落實到具體項目;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項目按時完成;資金分配結果、績效目標等要及時報上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七條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並主動接受和配合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八條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一年度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對未達到績效目標的示範區域和示範項目,省級將採取取消示範資格、追回已撥付資金或不再續撥後續資金等方式處理。

第九條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出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有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和職責分工,將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情況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對經審計機構認定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部門、單位(含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列入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信用負面清單,在兩個年度內取消專項資金申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6〕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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