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財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7〕45號
省直有關文化主管部門,省屬文化企業(集團):
為進一步加強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推動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山東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文資發〔2015〕3號)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7年10月20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規範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第41號令)、《山東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文資發〔2015〕3號)等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範圍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監督管理,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結合省屬文化企業特點,對企業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財務發展戰略規劃。
(二)企業經營目標與財務預算。
(三)企業投融資。
(四)企業資產營運。
(五)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
(六)企業經營成果及評價。
(七)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管理。
(八)企業會計基礎規範和財務人員管理。
第四條 遵循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制度辦法,建立健全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制度,推動企業財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二)堅持出資人監督與企業自我約束相結合。省財政廳依據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企業依法享有財務自主權,對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控制。
(三)堅持資本保值增值。加強財務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四)堅持突出文化特色。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推動文化繁榮發展,保障文化和意識形態安全。
第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資產財務單列的企業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按國有資產統一監管要求委託主管部門履行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職責的企業,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並將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屬文化企業集團負責對本部及所屬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財務發展戰略規劃
第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發展戰略規劃應包括投資戰略、籌資戰略、營運戰略和股利戰略等,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頂層設計。
第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編制財務發展戰略規劃,規劃期要與企業負責人任期相一致,一般為三年,並將規劃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每個年度,作為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依據。
第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財務發展戰略規劃和分年度目標任務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式後,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企業經營目標與財務預算
第九條 企業經營目標是指企業根據戰略發展規劃,在全面分析報告年度資源占有狀況、內外部環境變化和政策調控動向等基礎上,預測企業確定的各項經濟活動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企業經營目標是對省屬文化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的重大事項,包括社會效益目標和經濟效益目標,企業應根據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和部署每年編制。
第十條 社會效益目標根據企業主業經營範圍,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文化宣傳重點工作任務確定。一般包括:政治導向、文化創作生產和服務、客群反應、社會影響、內部制度和隊伍建設等六項指標。
第十一條 經濟效益目標一般包括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等四項指標。根據不同時期考核重點,經濟效益目標可作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財務預算是企業為完成年度經營目標,對一定時期內企業資金取得和投放、各項收入和支出、企業經營成果及其分配等資金運動所作的具體安排。企業財務預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年度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情況。
(二)企業年度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三)企業年度內預計發生的長短期投資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四)企業年度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及分布結構情況。
(五)企業年度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六)企業年度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及結構。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建立完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規範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考核程式與方法,將企業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納入預算管理控制範圍。
第十四條 企業財務預算應在報告年度初編制,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備案。
第四章 企業投融資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合理規劃籌資規模,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通過拓寬融資渠道,合理利用金融機構貸款、吸收社會資本、引進戰略機構投資者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降低融資成本。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和報批手續後實施。省屬文化企業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並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七條 企業投資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金融及其他投資。企業應建立投資項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及許可權。
(二)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三)投資計畫的編制、執行、分析、報告、監督、考核制度。
(四)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論證、工程設計、實施及後評價等管理制度。
(五)投資風險管理制度。
(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制度。
(七)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對所屬企業投資的授權與監管制度。
(九)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依據企業財務發展規劃,結合年度經營計畫、財務預算,在進行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在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投資計畫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全過程監控,定期編制季度、年度投資報表,全面反映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展、效益情況和發展趨勢等。
第二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對投資項目實施後評價管理,對已完成投資項目的效益、作用和影響進行系統客觀的分析,檢查總結經驗和問題。
第五章 企業資產營運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根據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服務的全過程資金流動,確定影響企業資產營運效益的重點環節,加強調度和監控,保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持續健康運行。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契約財務審核監督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許可權,對購買和銷售契約,要制定完善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實行財務監督控制。
第二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存貨管理制度,注重對存貨的過程控制,嚴把存貨採購及驗收入庫、存貨領用、保管、發出、盤存關。
第二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企業構建、改造重要或重大固定資產應進行可行性研究,按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決策程式、落實決策責任。要建立固定資產台賬,定期清查盤點,對固定資產購入、使用、退出進行全程管理,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文化企業的核心資產和重要資源。省屬文化企業要按照無形資產全過程管理的要求,制定無形資產取得、計量、財務核算、使用管理、評估、投資、轉讓、處理等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賬務核算和實際管理,按無形資產取得的方式、名稱、規格、使用部門等進行統一編號、編制目錄、建立台賬。省屬文化企業應對無形資產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調度督導。
第二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加強對應收賬款資金占用情況的動態監控,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款項催收制度,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落實清欠責任,做好逾期應收款項催收工作,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款項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式解決。
第二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加強成本費用管理,降低資金耗費。企業成本費用實行分類監控,固定成本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挖掘潛力,最佳化結構,節約支出;變動成本費用應按項目和發生部門、單位細化測算分解,並落實到內部各部門、單位和子企業,加強執行過程中的考核、控制,與內部分配掛鈎,建立全員、全過程成本費用控制體系。
第二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嚴格執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財務核銷的有關規定,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真實反映企業資產狀況。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要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財務核銷。
第二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核銷等方式處置資產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程式進行。涉及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有償轉讓、折價入股等資產處置行為的,應進行規範的內部論證、決策審議、資產評估,並按照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相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加強對企業資產營運情況的動態監控。對重要子企業和關鍵部位,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及時調度了解企業資產使用情況,確保資產營運安全有效。
第六章 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內部控制,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旨在實現控制目標。
第三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等要求,全面梳理內部各項業務流程,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各項制度,加強對高風險投資、境外投資、大額捐贈、大額資金往來、招投標、擔保、重大資產損失等關鍵風險點和事項的財務監管,著力做好企業內控體系的最佳化與實施。
第三十三條 資金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核心。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橫到邊、縱到底”的資金營運管控體系。對所屬企業特別是管理層級較多的企業集團,要建立內部資金管理結算中心,具備條件的可設立財務公司,以加強資金統一管理控制。企業應建立涵蓋資金收支業務各流程環節的管理信息系統,對資金流動實時監控。
第三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內提供擔保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式,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制定和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設立備查賬簿,實時跟蹤監督。除經省文資理事會批准事項外,省屬文化企業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建立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關聯方交易透明度。嚴禁企業利用關聯方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嚴禁投資者或經營者利用關聯交易謀取不當利潤,損害企業利益。
第三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財務預警機制,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和業務流程,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現金流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出解決方案。
第七章 企業經營成果及評價
第三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的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且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在同一會計期間內確認。企業應嚴格按照各項收入確認條件核算收入,不得通過虛增收入、隱瞞收入、提前和延遲確認收入等方式人為調節收入。
第三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應按照規定用途管理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變更。收到撥款時,區分以下情況及時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二)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彌補虧損、救助損失等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三)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第三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規範投資收益核算,嚴格按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股權投資進行分類、核算、轉讓、處置,確保投資收益核算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照稅收政策規定繳納各項稅費,不得少繳、漏繳。對於減征、免徵的稅費,須有明確的檔案依據,對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工作中有關稅法與財務核算差異,要進行納稅調整,確保應繳稅金計算準確。
第四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應根據審計後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數據,剔除影響國有資本變動的客觀增減等因素確定。經認定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考核文化企業財務管理和國有資本運營狀況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制定經營成果評價制度,對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經營成果進行分析評價,對比上年實際、本年目標、同行業先進水平,找出影響收入效益變動的關鍵因素,影響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形成系統的分析評價報告。
第八章 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與經營環境相契合的財務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最佳化管控模式、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集團企業可探索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實現集團與所屬企業財務信息以及各子企業財務信息與業務信息的上下銜接、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月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分析主要指標完成情況,深入挖掘數據反映的經營狀況,及時向經理層、董事會報送分析報告,為企業及時決策、加強內部管理提供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月度、季度報表和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分析報告,並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省財政廳對企業報送的季度報表審查無誤後進行匯總分析,向有關部門及時報送。
第四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按時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並採取措施,確保數據準確、真實完整、上報及時。企業報送的年度報告必須經中介機構審核。企業應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企〔2004〕5號)選擇中介機構,對審計過程中不能堅持職業操守、徇私舞弊的中介機構要及時更換。企業年度決算報告、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與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一併上報。省財政廳對企業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第三方機構審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企業調整。
第四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依據《山東省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理事會關於印發〈關於推進省屬文化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文資發〔2017〕6號)要求的方式及時限,公開企業財務預算、決算等方面信息內容,接受企業職工和社會監督。
第九章 企業會計基礎規範和財務人員管理
第四十八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核算與管理,及時準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開展財務分析,加強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科學設定會計機構和財會崗位,組織企業財務工作,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體現制衡原則,並認真落實任職迴避和輪崗制度。
第五十條 省屬文化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企業財會人員。國有和國有控股大、中型文化企業應設定財務總監。凡設定財務總監的,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財務總監職權重疊的副職。其他企業根據需要可以設定財務總監。財務總監可由資產監管部門組織選聘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向企業推薦。
第五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加強財會人員培訓和企業會計誠信制度建設,建立財會人員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情況作為財會人員晉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及獎懲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財會人員要主動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當好經營管理層的參謀助手。企業負責人應注重發揮財會人員的作用,把財會人員參與企業決策納入企業相關制度,充分調動財會人員的積極性。
第十章 財務監督要求及管理
第五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負責人應帶頭遵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自覺接受文資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管理,支持和保障財務部門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責,自覺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企業財務部門要忠於職守,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管理職權,確保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控制。
第五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建立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企業負責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和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財務總監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財務部門負責人及會計工作人員對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總監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五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有關負責人、財務總監、財務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以及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工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市可依據本辦法對本級文化企業財務監督管理作出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