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為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3號公布。《辦法》共23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3號
《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山東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為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堅持及時、準確、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一般由名稱、圖示和標準組成。
本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將該項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聯動機制,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和電信運營商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本行業、本系統內的傳播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社會動員和參與機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大型公共場所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和公共場所應急聯繫人。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員和公共場所應急聯繫人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二條 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標明發布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或者解除預警的區域。
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氣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運營商以及當地政府指定的網站,應當與氣象台站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合作機制,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傳播渠道。
第十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海上交通、漁業生產、野外作業等高危行業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責任制度,暢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渠道,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學校、社區、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建設預警信號接收與傳播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不得干擾或者擅自占用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十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接到本級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到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其中,接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電信運營商接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的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其中,接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二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站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非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氣象台站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出現重大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高危行業未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責任制度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氣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非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標明發布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的;
(五)拒不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不及時傳播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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