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是經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由我省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綜合性社團組織,系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山東省民間商會)的團體會員,隸屬於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和山東省工商聯直接領導和管理,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她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民營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省委、省政府管理民營企業的助手,是我省民營企業家之家。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是由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公會更名的。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公會於1994年11月15日成立,至今已15年了。15年來,公會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民政廳的正確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各項工作,充分發揮了公會的職能以及“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我省民營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根據領導同志的建議,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9年11月15日,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審議、通過了《章程》,並提請本次大會通過,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公會變更為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這次大會更名後,將更加有利於提高協會的社會知名度,更加有利於提高協會的影響力,更加有利於協會的發展和壯大,並使名稱和含義更理順了。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2009年11月15日,協會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現任會長是山東省工商聯副主席、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雙珉先生。協會會員單位分布在全省各地市。這些會員,在我省都是具有較大規模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的代表性企業。許多會員單位的民營企業家紮根山東,熱愛山東,吃盡千辛萬苦,克服千難萬險,發揚“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於創新,誠信求實 ,勇攀高峰”的精神,經過多年的辛勤耕耘,艱苦創業,使企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為我省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作了積極貢獻,已成為我省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的已跨入了我國、我省及當地工業企業的百強、五十強、二十強、十強之列。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認真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團結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圍繞大局,服務社會。協會是全省民營企業家廣交朋友的平台,是會員企業聚首碰頭的“娘家”,各企業家通過“協會”這個平台,以“會”結友,齊心聯手,同步互動,共謀發展。協會竭誠為會員提供服務,全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同海內外機關團體進行友好往來,為會員企業搭建經濟合作的平台。針對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同政府有關部門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提供有效服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加強對會員企業的宣傳,提高社會知名度,把企業做大做強。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的成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時代產物,是我國、我省經濟合作的客觀要求。我們將充分利用這個經濟發展的平台,努力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攜手共進,幹事創業,銳意進取,再創輝煌,為建設“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 (簡稱省民企協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Private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DPEA。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省級綜合性社團組織。系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商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圍繞大局,服務社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團結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溝通黨和政府與民營企業的聯繫,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民營企業發展的新思路,努力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為促進我省民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繁榮山東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山東省委統戰部和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在省轄區域內開展會務活動,本會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令。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進一步提高本會成員的自身素質和領導能力,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
二、研究國內外經貿動態,開展信息交流與溝通。
三、開展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交流經驗。組織會員進行理論研討、專題報告和人員培訓。積極推廣和介紹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傳播會員單位的企業文化。
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國內外考察、展覽、交流會等活動。加強與海內外工商社團的聯繫,鼓勵會員去海外發展,為我省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五、針對民營企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同政府有關部門為民營企業排憂解難,提供有效服務。
六、加強法制宣傳,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樹立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新形象。
八、積極發展會員,不斷推進山東省民營企業家協會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 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山東省內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家和從事經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可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登記表,經研究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及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常設機構討論作出處理,最高處分為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會常設機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表彰先進;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十二、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會議研究提名,報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批准。
第二十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業務範圍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的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輪值制。每年確定一至兩名副會長為輪值會長,每半年由一名輪值會長主持會務活動;在擔任輪值會長時,負責組織實施活動。原則上,本會一年舉行兩次大的會務活動,即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的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特約顧問,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及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有償服務所得;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資助。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收入專款專用,由協會秘書處統一管理。用於本會開展各項活動及聘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