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試行辦法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辦法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正文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試行辦法

(1994年3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全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實行社會保險辦法的範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公(工)傷殘保險、生育保險等。
各級黨政群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者除外)中的工作人員、民辦教師,均實行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上述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除農業戶口者外,均實行失業保險辦法。
軍隊所屬駐魯機關事業單位非軍藉工作人員,集體和民辦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參加社會保險。

二、養老保險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基金的籌集。基本養老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以市(地)為單位籌集,並按不低於本地區工資總額的2%提取積累。市(地)籌集比例,由各市(地)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省直屬單位籌集比例,由省人事廳、財政廳確定。勞動契約制工人、鄉鎮選聘制幹部及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仍按現行規定繳納養老金。
單位負擔部分,由單位按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各市(地)規定的比例繳納。機關和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單位列入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部分列入預算,部分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
個人負擔部分,按一定比例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費。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金,按月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並按照先存後用的原則,由單位預交一個月的周轉金。收繳採取特約委託收款方式,由開戶銀行扣繳。由於單位原因造成銀行無法扣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養老基金。滯納金由單位負擔。
2.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帳戶,記錄在職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工作人員退休時,據此計發養老金。
3.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保險待遇與本人的社會貢獻、交費年限及在職時的工資掛鈎,適當拉開檔次。在國家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出台前,養老金暫按現行離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
(二)補充養老保險
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水平視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或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而定,原則上與本地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平均水平大體相當。費用根據經費來源的渠道,分別列支。
(三)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工作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保險機構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民辦教師、民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另行下達。

三、失業保險辦法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基金,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以市(地)為單位進行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由單位負擔。機關和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單位列入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部分列入預算,部分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從自有經費中列支。
失業保險金,由單位按月繳納,並採取特約委託收款方式,由開戶銀行扣繳。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對象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被單位辭退的工作人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城鎮戶口契約制工人;
3.按規定解聘的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已重新就業的;
2.參軍及升學或出國定居的;
3.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有關部門介紹就業的;
4.失業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包括: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失業人員的死亡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失業人員的轉業訓練費。
失業救濟金在辦理失業登記後按月發給失業人員,支付期和標準為:工作時間在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最多發給6個月,每月標準為50元;2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發給12個月,每月標準為60元;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最多發給18個月,每月標準為70元;10年以上的,最多發給24個月,每月標準為80元。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可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增長情況適當調整。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鬥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的),死亡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參照當地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
失業人員的轉業訓練費,按不超出當年收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30%提取,實行專帳管理、專項審批、專款專用。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為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建立省調劑基金。各市(地)歷年滾存結餘養老金的10%,每年收繳養老保險基金總額的3%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10%,上交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在全省範圍內進行調劑。
各級保險機構的管理費,養老保險金提取部分,按當年收繳統籌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或編制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失業保險金提取部分,按當年收繳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不足的可以編制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費,按當年全省收繳統籌基金總額的0.1%、契約制工人、聘用制幹部、鄉鎮選聘制幹部養老基金總額的0.5%、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0.7%提取,從省調劑金中列支。各級保險機構提取的管理費,主要用於保險機構人員經費、業務開支及其它必需的費用。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收繳的保險金,在留出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調劑金和供3個月需要的備用金後,與財政部門簽訂契約,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金,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財政運營的增值部分併入保險金。

五、管理機構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都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列事業編制。經費自收自支。人事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制的方針、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和養老保險檔案的記載和管理工作,承辦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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