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償基金是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分別對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經營者或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央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國家林業局公布的重點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蔬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省級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按照與國家重點公益林補償範圍集中連片原則,根據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確定的、生態區位比較重要、水土易於流失、生態環境脆弱的山丘薄地。
第四條凡列入國家和省補償範圍的重點公益林,禁止商業性採伐。

第二章 補償對象、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補償對象是承擔中央和省級重點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包括國有林場、林業自然保護區、集體林場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補償性支出4.5元, 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經營者(所有者)的補償費,每年每畝4元;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每年每畝0.5元。公共管護支出0.5元,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防治、森林資源定期定點監測支出。
第七條補償性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採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專職護林員和技術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勞務費補助數額。補植和撫育費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其中屬於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理、保護、補植和撫育責任。
(三)鄉(鎮)集體所有有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四)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並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的勞務費每畝不低於4元。補植和撫育費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五)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由林農個人承擔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林分質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參照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公共管護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原則,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全省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於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林業病蟲害防治支出用於集中購置藥劑、藥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於採集、分析、處理重點公益林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第三章申報和撥付

第九條 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年度支出計畫格式每3年編制一次公共管護支出規劃,上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
第十條每年2月底前,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上年度補償基金撥付使用、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在此基礎上,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報送當年中央及省級補償基金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情況(表格見附表1)、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表格見附表2)、當年補償性支出數額以及公共管護支出使用計畫 (表格見附表3—1、3—2、3—3、3—4)和政府採購計畫(表格見附表4—1、4—2、4—3)。
第十一條對已確定的各管護單位需要購置的森林防撲火器材、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監測設備,由省林業局統一組織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對各市上年度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理情況檢查合格後,按照預算級次撥付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應設定專賬,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要在金融部門建卡,將勞務費或補償費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公共管護支出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公共管護支出憑證,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撥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為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重點公益林所必需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經費由各級財政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省級補償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不得因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而減少對林業的資金投入。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准的公共管護支出計畫撥付和使用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經國家批准徵用和占用的重點公益林林地,由省林業局將徵用、占用林地地點和面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從下一年度起停撥補償基金。
第十六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與使用補償基金基層管護單位和個人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契約,管護契約期為一年(契約樣本見附表5)。管護人員必須按照契約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後再安排補償基金。
第十七條管護契約期滿,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將獲得勞務費或補償費的管護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經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民眾評議,並由林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對符合契約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兌現勞務費或補償費並續簽契約。勞務費或補償費支出每年分兩次發放,第一次發放60%,第二次在驗收合格後發放40%。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契約履行管護義務,造成資源非正常損失的,不予支付其勞務費或補償費並終止契約。
第十八條 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將組織人員對列入國家和省補償範圍的重點公益林資源增減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凡因人為因素造成資源減少、森林覆蓋率下降的,將核減補償面積或取消補償資格。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使用補償基金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設定專帳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補償基金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補償資金或者造成資金浪費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扣減、停撥補償資金,甚至取消補償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具體的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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