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融資計畫實施方案

2014年6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4〕87號轉發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融資計畫實施方案》。該《方案》分運營模式、實施原則、融資方案、貸款準備、資金使用、還款措施、保障措施7部分。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財政廳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融資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4〕8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財政廳《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融資計畫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要根據棚戶區改造建設任務和資金落實情況,儘快向省財政廳提出融資需求,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信貸支持,確保全省棚戶區改造順利進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0日

實施方案

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融資計畫實施方案

省財政廳

為用好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優惠政策,加快推進全省棚戶區改造工作,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協調會議精神,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3〕25號檔案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9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運營模式

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委託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資金管理中心下屬公司--山東省財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財金公司)代建棚戶區改造項目,並以省財金公司為投融資主體,採取統貸統還的方式,按需求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支持全省(不含濟南、青島)棚戶區改造建設。

二、實施原則

(一)自願參與。各市、縣級政府根據當地棚戶區改造籌資情況,自主確定、自願參與。

(二)各負其責。市、縣級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省財金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據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進行融資,幫助各級政府籌集棚戶區改造資金。

(三)以市帶縣。各市政府負責收集篩選轄區內縣(市、區)棚戶區改造融資項目,統一申報,統一實施,統一償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按照市級模式運作,單獨申報、實施、償還。

(四)統貸統還。由省財金公司統一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投入到各市列入省棚戶區改造計畫範圍內項目。各市政府統籌安排償還資金,省財金公司歸集資金統一還款。

三、融資方案

(一)融資主體:省財金公司。

(二)融資機構:國家開發銀行。

(三)融資期限:中長期貸款一般為10-15年;過橋貸款原則上不超過5年;寬限期均不超過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四)融資利率:基準利率下浮10%(政策調整除外);省財金公司每年按貸款餘額的01%收取項目管理費。

(五)項目資本金:由市、縣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籌措。

四、貸款準備

(一)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代表省政府與省財金公司簽訂《委託代建協定》,指定省財金公司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主體和投融資主體,並由省財政廳與省財金公司履行必要程式,完善相關手續,明確貸款標準,加強審查把關。

(二)省財金公司以委託代建協定項下的應收賬款向貸款銀行提供質押擔保。

(三)各市指定符合要求的市平台公司作為項目實施主體,並負責辦理項目的立項、土地、環評、規劃等報批手續。

(四)省財金公司根據項目情況,測算資金需求,與國家開發銀行對接。

五、資金使用

(一)省財金公司與各市政府、市平台公司簽訂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合作協定,各市財政局附署。省財金公司提供項目貸款資金,委託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管。

(二)省財金公司、各市平台公司等單位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管理要求,在國家開發銀行開設專用賬戶,用於發放和支付項目所到位的貸款資金。

(三)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遵守信貸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挪用,國家開發銀行有權按規定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還款措施

(一)各市政府制定償債計畫,明確還款來源,建立多渠道的還款機制,將用於還款的財政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各市財政局要將資金按時匯入省財金公司指定的資金歸集賬戶,由省財金公司統一還款至國家開發銀行償債資金專戶。

(三)各市政府要設立還款準備金,統籌政府可用財力,安排還款缺口資金。各市政府向省財政廳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若不能按時償還,同意省財政通過結算扣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山東省棚戶區改造資金管理中心是代表省財政廳具體負責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研究確定全省棚戶區改造融資額度,協調解決融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統籌安排棚戶區改造項目融資工作。同時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任務,積極與金融機構對接,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有效緩解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資金緊張矛盾,為推進新型城鎮化提供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保障。

(二)明確責任。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融資計畫,協調貸款資金的籌集和償還。省財金公司負責與金融機構對接,辦理統貸統還的具體手續,落實融資計畫等相關工作。各市政府負責本地統貸統還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資金回收和貸款償還等工作。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監控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強化監督。各級、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貸款資金進行單獨核算,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履行貸款相關協定的市政府,取消其申請使用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資金的資格,並停止執行對相關項目的支持政策。對未按要求履行貸款相關協定的市融資平台,停止對該項目的融資支持,並收回貸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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