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是東營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東營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四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第七條 普及科學知識,捍衛科學尊嚴,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社會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九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舉辦符合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四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代表經市級學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方面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全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批准委員會委員的變更或增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領導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主席或委託副主席召集。主席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學會
第二十一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全市性學會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作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二條 加入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的全市性學會;
二、承認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不與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團體重複;
五、能獨立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六、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和經費來源。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全市性學會,向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即為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全市性學會接受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交辦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業務上受相應全省性學會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全市性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准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學會章程,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全市性學會辦事機構由若干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政上受學會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七條 全市性學會申請退出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全市性學會凡嚴重違反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制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和基層組織
第二十八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是區縣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業務上受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第二十九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級學會、鄉鎮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條 區縣級學會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相應上級學會指導。
第三十一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執行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推選代表參加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決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修改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選舉新的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是鄉鎮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聯繫、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科普協會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企業和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所在單位黨委的領導,是同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上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工作人員參照鄉鎮機關有關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對其工作人員參照掛靠單位有關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廣的專業知識、較強的組織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關心工作人員的生活,以各種形式表彰、獎勵優秀工作人員。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學技術協會興辦的企業、事業所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
第四十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各項事業、業務活動的開展。其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東營市科協。
第四十六條 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學會組織通則。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和全市性學會組織通則制定章程。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本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解釋權屬東營市科學技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