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衛生室管理辦法:
(一) 村衛生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範,堅持預防為主,全心全意為村民搞好醫療衛生服務。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三)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管理。
(四)鄉鎮衛生院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村衛生室的規劃布局、財務管理、人員培訓、藥品代購分發、工作考核等實行統一管理。
村衛生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國家有關衛生法規,開展民眾性健康教育;
(二)實施初級衛生保健;
(三)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四)負責有關衛生資料的統計。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
(一)村衛生室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並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二)村衛生室應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因地制宜,科學設定。
(三) 村衛生室的設定,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由鄉鎮衛生院直接設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四)村衛生室的設定應按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標準執行。
(五)村衛生室應當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設定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及病床,不得開展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
(六) 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規程,必須做到診病登記、處方取藥、收款有據、收支立帳。
鄉村醫生管理辦法:
(一) 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山東省村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證書》的,方具備上崗資格。
(二) 鄉村醫生實行聘任制。鄉村醫生由村民委員會推薦,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聘任。
(三) 鄉村醫生的報酬從醫療服務收入中支付,其從事的社會衛生服務活動由村集體予以補償,總收入應當不低於當地村幹部的收入水平。
(四)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在醫療服務中醫德高尚、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五)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診療活動超出許可範圍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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