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會〔2013〕24號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魯各單位:
現將《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7月5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內(不含青島市)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考點及考生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考試報名

第三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八條規定的報考條件。
第四條考試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和題庫,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繳費,考生登錄“山東會計信息網”選擇考點,並按要求填寫報考信息,網上繳費後視為報考成功。考試標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全省通用。
考試收費按照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缺考或不符合報考條件的繳費者,考試費一律不退。
第五條全省每年組織4次考試,每季度一次。報名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至30日,報名成功後在第二個月的10日至20日登錄“山東會計信息網”列印准考證。考試時間原則上為自每季度第三個月月初起連續25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時間,省財政廳將及時在“山東會計信息網”上公告。
第六條每季度考試計畫由各市財政局根據本轄區情況統籌安排,統計匯總後於報名開始前3天報省財政廳。原則上每個市只確定一個考點安排珠算考試。

第三章考試實施

第七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的考試組織及指導工作,包括考試報名、考試系統維護、考試成績發布等;各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考試組織和管理工作,包括考試計畫安排上報,以及對考點的管理、監督、檢查、巡視等;各考點負責考試具體實施。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計算機網路無紙化考試(包括珠算),系統自動進行組卷、判分,現場出成績。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其中,會計電算化和珠算由考生報名時任選其一。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考試科目必須同時報考且一次性通過。
第十條考試時,考生必須輸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答題,輸入的身份證號必須與報名時一致。每科答題完畢可手動按交卷按鈕完成考試,或當考試時間結束由計算機自動收卷,交卷後不可撤回,全部考試科目交卷後考生應立即退出考場。
第十一條准考證號、考試日期、場次、座次由考試系統根據報名信息自動編排生成,一旦生成,均無法改變。
第十二條考試通過人員的身份證信息、照片信息、個體識別信息、考試期間抓拍的圖像和考試成績等資料將長期儲存在山東省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平台“個人誠信積累空間”中。
第十三條每科考試時間為60分鐘(其中珠算考試為30分鐘),三個科目考試應當連續完成,上一科目節省的時間不可用於下一科目,但可以提前進入下一科目考試。每天分上午和下午兩個考試時段。
第十四條每個考場需配備至少兩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由責任心和紀律觀念強、業務熟練、熱心為考生服務的人員擔任。
各市財政局要組建巡視人員隊伍,考試期間應對本市內各考點考試進行巡視。
第十五條每個考場都應在顯著位置張貼《考生須知》、《監考人員守則》、《違規違紀處理規定》等。
第十六條監考老師應於開考前1小時到達考試現場,完成各項準備工作,並於開考前40分鐘組織考生有序入場,認真核對考生信息,宣讀或播報《考生須知》和《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第十七條監考人員監考時應配帶監考標誌,在考試開始後,應認真核對考生姓名、准考證、身份證、座位號等信息。
第十八條考生應了解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准考證入場,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二代身份證丟失的考生,可持臨時身份證或駕照參加考試,考試通過後需持身份證原件辦理證書。
(二)除珠算考試外,考生可以攜帶、使用不帶漢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三)開考30分鐘後不得入場。
(四)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擾亂考場秩序的,按作弊處理。
(五)考生入場時需採集照片和指靜脈信息,考試期間考生出入考場均需驗證指靜脈信息,所採集照片將用於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六)考試期間計算機攝像頭將隨機抓拍考生圖像,考生要確保攝像頭對準自己,不得將攝像頭移至盲區。
第十九條各考點要確保錄像設備正常運行,並對考試全過程實時錄像,錄像資料應保存半年以上。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自動生成,當場顯示,省財政廳將於本期考試全部結束後10日內在“山東會計信息網”公布考試成績,考生自行登錄列印成績單,並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所屬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過期成績作廢。

第四章考點管理

第二十一條考點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單位主要領導任考點負責人;
(三)實行考培分離,考點不得開辦有關考試培訓班,監考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考試輔導教學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其他會計培訓機構工作;
(四)有2名以上(含2名)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能為考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五)擁有固定的無紙化考場(計算機機房);
(六)考點一般應設在市(地級)政府所在地或應考人員較為集中的縣(市、區)。
第二十二條考點應配備伺服器、計算機、不間斷電源、區域網路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體設備。單個機房考試用計算機不少於50台。考場應配備身份證識別儀、監控等必要的防舞弊設備,防範替考、抄襲、使用通訊設備等舞弊行為。
第二十三條擬申報考點的單位應向所在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由市財政局初審並報省財政廳批准後設立。考點應懸掛省財政廳統一式樣的“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標牌。
第二十四條考點應主動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如需變更管理人員,需報經主管財政部門同意。變更考點名稱、地址、機房等,需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查並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後實施,同時由主管財政部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考點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省財政廳和各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對考點完成考試任務、管理、服務、有無違規違紀問題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考核合格的考點可以繼續承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對考核不合格的考點,將終止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資格,並在“山東會計信息網”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考點撤銷,由所在市財政局提出意見並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五章違紀處理

第二十七條考生存在《考生須知》所列作弊行為或其他作弊行為的,取消考試成績,2年內禁止再次報考,情節嚴重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各考點和工作人員發生違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對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考點給予停考整頓或撤銷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市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則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計算機網路考試實施細則(試行)》(魯財會〔2007〕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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