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資金(以下簡稱“試點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97號)要求,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資金,是指根據中央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工作目標和任務,由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扶持地方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試點資金安排遵循“財政引導、以獎代補,專款專用、注重實效,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投入機制。
第四條 試點市縣要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支持力度,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加強與擔保、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共同推進村級集體經濟試點工作。
第五條 試點資金只能用於中央確定的試點村和試點內容,不得用於項目配套、償還鄉村債務、建設樓堂館所、購置交通通訊工具和發放個人補貼等方面。主要支持試點以下內容:
(一)探索以資源有效利用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形式;
(二)探索以提供服務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形式;
(三)探索以物業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形式;
(四)探索以混合經營為主要內容的試點形式;
(五)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的其他試點形式。
第六條 試點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採購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
第七條 試點市縣要將省級以上獎補資金、市和縣級資金建立專賬,實行專款專用。鄉鎮財政將上級獎補資金和本級預算安排資金一併納入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行政村建立台賬,明確到各村保障資金數額,確保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試點,防止擠占和挪用。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縣級報賬制。
第八條 試點市縣財政部門應對試點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試點工作績效評價機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試點按時完成。
第九條 試點縣(市)至少選擇10個以上的行政村,重點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經營,努力推進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股份合作聯社發展。試點村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村民民主決策機制,實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條 試點市縣要立足實際制定績效評價考評辦法,主要圍繞試點工作組織領導、制度建設、實施效果、台賬建檔、民眾滿意度等進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於每年2月底前對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審查,考核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試點資金等行為,省財政廳將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