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師範生免費教育。自2016年起,在省屬高校實行師範生免費教育。根據全省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需要,免費師範生重點培養學有專長、勝任多學科教學的國小全科教師和一專多能的國中短缺學科教師。凡熱愛教育事業,畢業後志願到農村學校長期任教,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的高中階段畢業生均可報考免費師範生。
二、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住宿費,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撥付高校。其中生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學校按每人每月(共10個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標準足額發放給免費師範生。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免費師範生經費撥付標準和生活補助標準。
優秀免費師範生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鼓勵各地政府和社會各界設立免費師範生專項獎學金。
三、科學制定免費師範生招生計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統籌考慮開足開全課程對師資的需求和農村中國小編制使用情況,確定免費師範生需求計畫及學科分布,經縣(市、區)政府同意,於每年10月底前,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統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行政部門商省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後,遴選確定承擔免費師範生培養任務的高校,統籌安排高校免費師範生分專業招生計畫,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四、完善免費師範生招生錄取辦法。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和報名工作。免費師範生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考生成績須達到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報考免費師範生須承諾,畢業後到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於6年。已錄取的免費師範生報到入學前,要與招生高校和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培養協定,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鼓勵和支持免費師範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未按規定簽訂三方協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師範生免費教育相關政策,免費師範生入學後可按照學校規定在師範免費教育範圍內進行二次專業調整。有志從教並符合條件的非師範專業優秀學生,在入學2年內,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核定的計畫內轉為免費師範生,由學校按標準返還其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
五、創新免費師範生培養模式。承擔免費師範生培養任務的高校要按照德育為先、一專多能、面向農村、強化實踐的原則,創新免費師範生培養模式,系統設計培養方案,建立高校、地方政府與中國小“三位一體”協同培養機制。建立免費師範生實習、見習基地,強化教育實踐,落實實習支教制度,確保培養質量。
六、健全免費師範生就業辦法。免費師範生就業工作,在市級政府領導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學校與畢業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雙向選擇,為每位畢業生落實任教學校。
免費師範畢業生一般安排到學科教師緊缺的農村學校。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先使用農村中國小空餘編制,必要時通過使用臨時周轉專戶編制等途徑,確保免費師範生有編有崗。
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在省內跨市任教的,需經承擔培養任務的學校審核、簽訂協定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跨市就業。接收市要安排其到農村學校任教,履行服務期承諾。
七、規範免費師範生履約管理。因個人原因(因病休學等除外)中斷學業,或未在培養期滿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者,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有權與其解除協定,免費師範生應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
免費師範生畢業後,未按協定到農村中國小任教的,要按規定退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並交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未滿6年的,根據服務期未滿年限,按比例退還師範生免費教育經費和交納違約金。免費師範畢業生在協定規定服務期內,可在農村學校間從事教育管理工作或進行交流。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費師範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並記入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
八、支持免費師範畢業生專業發展。免費師範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符合條件的可在職攻讀與教學業務相關的碩士學位。符合條件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在職培訓納入中國小教師省級培訓計畫 。
九、建立健全各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免費師範生招生、培養、教師資格認定、就業指導、落實工作崗位、辦理派遣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免費師範畢業生人事接轉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落實免費師範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校任教的編制;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市、縣(市、區)政府應為免費師範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宿舍。有關高校需加強免費師範生職業理想和師德教育,引導師範生立志於長期從教、終身從教,確保培養質量。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