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工〔2017〕51號
各市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委,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財政金融局、經濟發展與投資促進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範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我省工業高端、高質、高效發展,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動落實《〈中國製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積極培育“四新”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促進全省工業提質增效升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和管理,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發布年度工作指南,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工業轉型升級政策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年度工作指南和項目評審結果等,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重點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中國製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確定的戰略任務和重點領域,主要包括:
(一)企業技術創新,加速突破一批關鍵共性技術,推動高端製造、人工智慧、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向更高層次和更大集群發展,推動製造業創新平台建設。
(二)企業技術改造,引導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最佳化產品結構,全面提升設計、製造、工藝、管理水平,促進制造業向價值鏈中高端發展。
(三)產業集群轉型升級,推動傳統產業提質效、新興產業提規模,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財稅鏈“三鏈”融合。
(四)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推動企業兼併重組,拓展新產能發展空間。
(五)企業家隊伍建設和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傳統產業創新類)工程建設,提升企業發展軟實力。
(六)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七)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套)軟體等自主創新產品推廣套用。
(八)實施品牌戰略,推動行業品牌打造、企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建設,發展工業設計、物流、總集成總承包等服務型製造,鼓勵製造業企業對接市場需求、完善產業鏈條。
(九)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各類試點示範,積極培育“四新”經濟,推進產業融合發展。
(十)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無償資助、貸款貼息、保險補償、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管理
第七條 根據《〈中國製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以及省政府等相關規劃和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財政廳一般應於年底前發布下年度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內容、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因素、申報條件、申報程式、績效評價等內容。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一般採取因素法和競爭法兩種分配方式,對有特殊規定和要求的可採取項目補助方式。
(一)採用因素法分配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相關分配因素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省財政廳按程式將資金切塊下達各市、縣(市、區),由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二)採用競爭法分配的,由相關單位(企業)按照規定逐級向所在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檔案及有關材料;省屬單位(企業)可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過專家評審、招標或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等競爭性方式遴選項目,並根據招標結果或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公示,統籌形成資金安排方案。省財政廳按程式下達資金。
(三)採取項目補助方式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項目實際發生費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項目補助或獎勵審核意見。省財政廳委託財政預算評審中心或第三方機構評審後按程式下達補助資金。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省屬單位(企業)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嚴格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配合做好項目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條 對競爭性分配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項目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應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套用,將評價結果與下年度預算安排掛鈎,依據評價結果適當調整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問責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承擔直接主體責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對專項資金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省屬單位(企業)應按照省有關規定,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按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項資金政策落實到位。對在組織項目申報、資金下達、驗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財政廳《關於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領域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魯財預〔2014〕15號)等有關規定採取通報批評、追回資金等方式處理。對騙取的專項資金,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回並按規定及時上繳,騙取資金的項目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照專項資金支出範圍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山東省軍民融合產業發展資金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軍民結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建〔2011〕36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於印發〈工業提質增效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企〔2014〕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