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的實施意見

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委相繼印發了《關於印發〈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4〕3062號)、《關於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關於印發〈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3062號)、《關於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關於印發〈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和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關於印發〈關於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67號)、《印發〈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印發〈關於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962號)和《印發〈關於對嚴重質量違法失信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2202號)等九個重要檔案。為深入貫徹落實“九個備忘錄”檔案精神,明確相關職責,嚴格依法履職,建立和完善工商、市場監管領域內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協同監管和聯繫懲戒(激勵)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今年5月30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部委系列備忘錄重要檔案精神,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重要保障,是構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自主守法經營、營造公平誠信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基礎,也是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制度的重要抓手,更是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的法定職責。

全省各級工商部門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和高效監管體系的高度來充分認識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進一步增強創新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和風險意識,強化擔當精神,充分運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手段推動市場主體增強誠信守法意識,從根本上遏制“劣幣驅良幣”現象的發生,從而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確保法定職責履行到位。

二、明確責任,嚴格依法履行工商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各項職責

為深入推進全省各級工商部門嚴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省局對“九個備忘錄”中涉及工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認真梳理,進一步明確了懲戒(激勵)對象、信息提供方式和工商部門承擔的具體事項。各級工商部門要全面準確把握,明確責任分工,積極探索實踐,確保履職到位,切實擔負起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中應盡的職責。

(一)認真履行工商部門企業信息公示職責。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是各級工商機關落實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的重要職責,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要嚴把公示信息數據質量,加強數據核查和更正,確保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等信息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規範性。要及時公示市場主體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嚴格落實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並積極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要進一步高度重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切實加強內部統籌協調,規範完善工作機制,按照“誰辦案、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職責。全省工商部門各業務條線作出的所有行政處罰決定,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均應當做到100%向社會公示,確保公示率、及時率和準確率,充分發揮其對違法企業的信用約束作用。

(二)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九個備忘錄”有關分工要求,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企業、失信被執行人、安全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等相關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各級工商部門要依法實施市場準入和任職資格限制措施。

(三)進一步完善部門間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利用山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由省局統一將系統內產生的市場主體登記基本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推送給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直相關部門。同時,對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聯合懲戒備忘錄牽頭部門推送的其他部門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聯合懲戒(激勵)信息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要通過綜合業務系統準確、完整地記於企業名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地方,也可通過建立信用信息監管平台,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四)認真落實工商部門與各部門的協同監管措施。在實現信息共享的基礎上,要切實依法履行工商部門監管職責。一方面對行業審批部門在對監管領域內嚴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撤銷、吊銷、註銷、繳銷其許可證後,工商部門要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另一方面要根據各部門對嚴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和案件線索,依據法定職責進行相應監管。要將失信信息作為行政管理和實施監管的重要考量因素,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在授予榮譽和表彰時,進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將違法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的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必要的行政監管措施。

(五)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反饋機制。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備忘錄牽頭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實時共享。尤其在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措施後,要按照相關備忘錄的反饋時限要求,及時向同級相關備忘錄的牽頭部門和上級工商部門反饋懲戒結果。對推進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要及時通報同級相關備忘錄的牽頭部門。

三、立足實際,加快完善工商部門內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信息化系統建設

各級工商部門應按照“九個備忘錄”的要求,根據現有信息化條件,加快完善信息化系統,為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提供必要支撐。

(一)增加聯合懲戒套用和反饋功能。省局將依託綜合業務系統,根據聯合懲戒業務需求,依據接收的各部門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開發聯合懲戒套用和反饋功能,依法對相關市場主體或當事人進行限制。在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系統能夠自動攔截違法失信當事人擔任相關領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動彈出警示視窗,提示信息產生機構、限制原因、限制措施和限制時限;自動統計和提供對懲戒數據的多維度、多角度查詢;通過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政務服務平台按照備忘錄規定時限要求,自動定期向有關聯合懲戒牽頭部門反饋聯合懲戒結果。同時,依據行業審批部門對嚴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撤銷、吊銷、註銷、繳銷許可證的信息,及時提醒登記審查人員責令相關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二)加快“一體化協同監管平台”建設。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一張網”建設要求,省局將加快建設全省工商部門“一體化協同監管平台”建設,將市場主體登記、監管執法等相關信息歸集到市場主體名下,並整合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信息、聯合懲戒信息、雙告知信息、抽查檢查信息和其他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形成統一的監管資料庫,實現各部門和工商系統上下之間監管信息的互聯互用,實現全省市場主體綜合監管信息的即時查詢、統計分析、警示預警,全面掌握市場主體信息,提升監管效能,形成監管合力。

(三)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信息實時更新機制。加強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加強綜合業務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山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一體化協同監管平台等系統之間的技術對接和關聯配合。對相關部門推送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更新信息,各系統能夠及時自動做出反應,及時調整懲戒(激勵)名單資料庫。

四、強化領導,為紮實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提供組織保障

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對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各級工商部門要按照職責清單要求,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勤勉盡責抓好落實,不折不扣實現目標,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工作是工商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各級工商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強化責任,細化舉措,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各項職責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統籌協調。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涉及諸多方面。在工商部門內部,各業務條線和信息化機構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工作協同。各級工商部門要參照本實施意見附屬檔案《山東省工商局落實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備忘錄職責清單》的做法,明確責任科(處)、室,落實任務分工。同時,要主動加強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懲戒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建立完善信息數據交換共享等工作機制,共同推進聯合懲戒開展。

(三)注重宣傳引導。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國務院有關部委系列《備忘錄》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全社會對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的認知度和社會公眾的認可度。要注意總結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輿論宣傳。要積極推動企業加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信用監督機制,讓守信者處處受益,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在全社會形成“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四)抓好督促檢查。省局將推進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作為事中事後監管專項督查的重要內容。根據省政府和工商總局督查工作有關安排部署,對各地工作推進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成效明顯的進行通報表揚,對消極怠工的進行通報批評。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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