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九年制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
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全省以縣(市、區)為單位分為三類:城市市區和經濟比較發達、已經普及初等教育的縣(市、區),1990年左右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經濟中等發展程度,已經普及或接近普及初等教育的縣(市、區),1990年左右實現初等教育階段的義務教育,1995年左右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經濟不發達、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縣(區),1995年實現初等教育階段的義務教育,2000年左右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
市(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按編制配齊各科教師,質量達到合格要求;經費來源穩定可靠,並達到定額標準;校舍、教學儀器、圖書資料、文體器材及其他設備,按規定標準配置;按教學計畫開齊課程,開足課時,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具體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訂。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要創造必要的條件,於1990年全省基本實現年滿六周歲入學。
盲、聾啞、弱智兒童的入學年齡為七周歲。
第六條 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在國家未正式頒布前,各地仍按現行學制執行,未經省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變動。
第七條 九年制義務教育實行分級辦學、分工管理的體制。城市市區,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由區或市舉辦和主管;盲、聾啞學校由市舉辦和主管;有條件的廠礦企業要單獨或聯合辦學,這些學校由舉辦單位主管,接受所在地的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農村、盲童學校由市地舉辦和主管;示範性初級中等學校、實驗國小和聾啞學校由縣(市、區)舉辦和主管;國中和中心國小,由鄉(鎮)舉辦和主管;國小由村舉辦,鄉(鎮)主管,村協助鄉(鎮)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舉辦、管理學校的職責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各地應當合理設定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有步驟地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邊遠山區就近入學有困難的,應當創造條件,設定寄宿制學校。
中國小校的開辦、停辦、合併、搬遷,城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農村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政府舉辦特殊教育學校或班,使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第九條 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逐步做到免收雜費。
政府設立助學金,用於幫助初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條 凡已達到規定入學年齡的兒童,由鄉鎮或街道的戶籍管理機關負責造具清冊,提交給學校。學校根據其提供的清冊,按學區招收適齡兒童入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須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
適齡兒童、少年未經批准而不按時入學或未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者,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包括臨時工)。違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會同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罰款,直至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遵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省中小學生的學籍管理制度,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和責令學生停課、退學。違反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學校和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教育學生尊師愛校,服從學校管理。
第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計畫、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各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地方機動財力中應有適當比例用於義務教育。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全省城鄉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成績突出的,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發給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經費和投資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剋扣,違者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擴大師範院校專科的招生名額,調整專業設定,保證義務教育師資的來源和質量。
要加強教師進修院校的建設,搞好在職進修、離職培訓、函授、電化教育以及自學考試等工作,提高教師水平。
第十七條 中國小教師、幹部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具有高尚師德,愛護學生,忠於職守。
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當分別具有中等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或同等學歷。
國小、中學校長應當分別具有中等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或同等學歷,以及領導管理學校的能力。
第十八條 建立教師考核制度,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考核辦法,市地、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對考核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不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培訓,經過培訓仍不合格的調離教師崗位。
第十九條 師範院校畢業生和其他院校按計畫分配做教師的畢業生,一律到學校任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定向招生的學生必須定向分配。
未經縣(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關、單位不得抽調、借調中國小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違反上述兩款規定的,必須糾正,並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建立教師榮譽稱號制度和表彰獎勵系列,設立優秀教師獎勵基金,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予以表彰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要有計畫地解決中國小教職工住房問題。市、縣(區)統建住宅應當保證中國小教職工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條 民辦教師實行工資制。凡經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在工資、福利等方面與公辦教師同等待遇。民辦教師不負擔義務工。
農村公辦、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要隨著鄉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相應提高。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財產;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違者,根據不同情況,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其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出讓作非教學之用。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經濟貧困、教育基礎薄弱地區增加專項補助經費;擴大師範院校在這些地方的定向招生名額;政府撥出的民辦教師轉公辦指標,對這些地方要適當照顧;對堅持在這些地方工作的教師,政府給予生活補貼和其他優待。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把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市(地)、縣(市、區)、鄉(鎮)、村的義務教育工作,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檢查,成績優異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實施不力、未能按規定完成任務的,給予批評,並限期完成;對嚴重失職的,予以嚴肅處理。
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貢獻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給予表彰、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情況,並接受其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鄉(鎮)設立教育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管理所屬教育事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