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
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傳承地方文化,弘揚民族精神,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台兒莊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台兒莊古城以及相關區域從事建設、保護、管理、經營、遊覽、文化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台兒莊古城,是指棗莊市台兒莊區蘭祺河以東、東城牆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和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區域。
第四條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
棗莊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實施台兒莊古城的各項規劃和保護措施;
(三)組織研究、整理台兒莊古城抗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與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與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相協調,並納入棗莊市城市總體規劃。
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棗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遊等部門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根據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編制台兒莊古城詳細規劃。
第八條編制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以及詳細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以及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經批准。
第十條台兒莊古城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確需維修、改造的,由有關單位和個人遵循原材料、原工藝、原地工匠的原則,提出實施方案,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一條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台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保護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台兒莊古城劃分為古城核心區、功能配套區。
台兒莊古城核心區由蘭祺河以東、東城牆以西、北圩溝以南、古運河以北區域組成;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由康寧路以東、古運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區域組成。
第十三條台兒莊古城核心區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築現狀不得擅自改變。
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建築的體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應當與台兒莊古城核心區風貌相一致,禁止建設與台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
第十四條台兒莊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建築高度,設定重點控制區、過渡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
(一)重點控制區為台兒莊古城城牆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向北至金光路,向東至東順路的區域,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九至十二米;
(二)過渡控制區為重點控制區外延西至運河大道、北至長安路、東至鴻運路的區域,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由內向外梯級控制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一般控制區為過渡控制區外延西至廣進路、北至中心路,該區域內建築物檐口高度限高為三十六米。
第十五條台兒莊古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產業屬於台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棗莊市人民政府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加強保護。
第十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文物保護規定:
(一)對台兒莊古城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參照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
(二)對台兒莊古城內的古碼頭、古駁岸、古水涵和台兒莊抗戰遺址等進行加固、修繕等文物保護工程,依法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三)在台兒莊古城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遵循先行文物調查和勘探的原則,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防止過度商業化和娛樂化。
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台兒莊古城產業結構和布局規劃,在指定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在台兒莊古城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其店鋪招牌、門面裝修、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符合台兒莊古城店鋪裝修管理要求,與台兒莊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並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驗收。
第十九條在台兒莊古城進行房屋裝修裝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主體結構,不得損毀房屋外立面以及磚雕、石雕、木雕。
第二十條處置台兒莊古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棗莊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台兒莊古城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
(二)放養家禽、家畜;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殘渣;
(四)在建築物、樹木上塗寫、刻畫,未經批准在建築物、公共設施、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品;
(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未作密封、包紮、覆蓋;
(六)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亂堆亂倒建築垃圾;
(七)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八)向古運河和其他水體排放污水,亂倒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品;
(九)影響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台兒莊古城室外噪聲管理,防治噪聲污染。
在室外開展公益性活動、民眾性民族文化活動、社區活動,應當徵得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三條台兒莊古城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清潔燃料、能源,對排煙裝置採取消煙除塵措施,不得直接燃燒煤炭。
第二十四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台兒莊古城的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定標識。
禁止損毀花草、樹木以及園林綠化設施,禁止占用公共綠化用地。
第二十五條在台兒莊古城內接入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等設施的,應當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同意後,按照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六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安全管理的重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定期對水上、遊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遊客安全。
第二十七條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完善公共消防設施。
台兒莊古城內居住、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消防規定設計和建設消防安全系統,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禁止在台兒莊古城經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禁止釋放孔明燈、焚燒垃圾和落葉。
台兒莊古城及其周邊區域一百米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節慶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任何個人不得在台兒莊古城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吸菸。
第二十九條除環衛、公安、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外,其他施工、載貨機動車輛進入台兒莊古城應當經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同意。禁止載客機動車輛進入台兒莊古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置台兒莊古城國有資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水體內洗滌物品,污染水質的;
(二)放養家禽、家畜的;
(三)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罐、口香糖殘渣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維修、改造台兒莊古城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設施的;
(二)擅自改變台兒莊古城核心區內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築現狀的;
(三)對台兒莊古城的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改變其主體結構,或者損毀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磚雕、石雕、木雕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台兒莊古城功能配套區內建設與台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或者建築的體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與台兒莊古城核心區風貌不一致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對《山東省台兒莊古城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台兒莊古城重建項目自2008年被列為山東省重點項目以來,經過四年多的精心規劃和實施,這座被“二戰”戰火毀掉的古城現已重現世人。重建後的台兒莊古城,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功能有機結合、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結合、文化景觀與文化空間有機結合。先後榮膺“齊魯文化新地標”榜首、中國旅遊創新獎等稱號,被批准為全國首家海峽兩岸交流基地、首個國家文化遺產公園、首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園、國家級文化產業試驗園區、國家著作權貿易基地,2012年11月被評為國家5A級旅遊景區,近期又被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評為“中國最美的四大水鄉”之一。目前,已累計接待遊客600萬人次。加強對台兒莊古城的保護,是傳承歷史文化、提高棗莊知名度、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需要,也是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資源型城市轉型的需要,更是著眼於城市長遠發展,提升棗莊文化軟實力和城市競爭力,打造世界文化遺產旅遊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品牌的需要。
鑒於台兒莊古城蘊含的巨大價值和產生的廣泛影響,已成為中國古城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古城的立法保護勢在必行。從全國看,山西、雲南、四川、湖南等很多省份,均出台專門條例,對諸如麗江、平遙、鳳凰等古城進行立法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在當前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意識還相對薄弱的情況下,通過立法保護,既能為古城規劃實施和規範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也能避免因過度商業化開發給文化遺產帶來的人為破壞,對於創新文化遺產保護模式、探索文化產業發展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因此,為提高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依法加強對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促進棗莊市乃至我省旅遊產業的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必要制定《條例(草案)》。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在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苗傳華等26名代表提出了《關於儘快制定〈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的議案》。隨後,在深入論證後,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將該項目列入了2013年立法計畫中的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
為切實推進《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省法制辦和棗莊市政府專門成立了起草小組,負責前期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省法制辦和棗莊市政府進行了充分討論研究,就台兒莊古城保護立法所涉及到的規劃、文物等專業性問題與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和交流。為掌握第一手資料,省法制辦還組織有關人員先後多次赴台兒莊古城實地調研,在當地召開了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台兒莊古城管委會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詳細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廣開言路、集思廣益,對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以及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的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初稿。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省法制辦還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棗莊市人大、市政府有關人員,赴麗江古城實地調研,學習和借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的有益經驗和做法。2013年6月,省法制辦又正式徵求了省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文物局、旅遊局等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同時在省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充分吸收合理意見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條例(草案)》。該草案已經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制定依據及擬規範的主要問題《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同時借鑑了山西、雲南、四川等省在保護古城(歷史文化名城)方面的作法和經驗,主要規範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台兒莊古城管理和保護體制
為了既統一協調又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借鑑外省的經驗和做法,《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六項,需要重點說明的是第五項“依法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為了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複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由《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台兒莊古城管理上施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就是將涉及台兒莊古城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權,經省政府批准後,相對集中到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行使。
(二)關於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
古城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需要相當大的投入。為解決保護資金不足這一問題,《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設立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台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範疇的,應當全額繳入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關於台兒莊古城規劃建設
《條例(草案)》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古城保護規劃,並列入棗莊市城市規劃管理範圍。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棗莊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旅遊等部門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根據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編制台兒莊古城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確需修改、變更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原批准程式報經批准。
(四)關於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措施
為了切實做好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條例(草案)》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將台兒莊古城保護範圍劃分為古城核心區、功能配套區,並規定台兒莊古城核心區內現有街巷、水系、建築的空間尺度和布局以及歷史建築現狀不得擅自改變。功能配套區內不得建設與台兒莊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建築體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應當與古城核心區風貌相一致。第二,嚴格古運河水體、古碼頭、古駁岸、古水涵等的保護。第三,規定了消防安全、衛生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五章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則在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五條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後果,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山東省台兒莊古城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加強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傳承地方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10月16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成調研組,赴棗莊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的意見。10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11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法規的適用範圍包含了對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為使法規名稱與適用範圍相稱,建議法規名稱中增加“保護”二字。根據這一意見,將法規的名稱修改為《山東省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關於適用範圍的兩款規定表述上有矛盾,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刪去了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並將第一款修改為:“在台兒莊古城以及相關區域從事建設、保護、管理、經營、遊覽、文化等活動,適用本條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總則中應當增加保護管理原則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條:“台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性質。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增加了“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是棗莊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內容。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專項保護經費設立的主體不明確,經費組成、使用和監督主體的規定也不夠妥當。修改時採納了上述意見,同時考慮到專項保護經費使用管理的內容較多,條例不宜作詳細規定,授權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使用管理辦法較為合適。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台兒莊古城專項保護經費,專項用於台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專項保護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棗莊市提出,應當規範和控制台兒莊古城內的經營活動,防止過度開發和環境污染,更好地體現古城特色,建議增加相應的約束性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業態規劃,對經營場所和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防止過度商業化和娛樂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關於台兒莊古城標識、標誌的使用授權,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刪去了該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於7月3日聽取了棗莊市政府關於《山東省台兒莊古城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7月中旬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調研,並進行了座談,實地察看了台兒莊古城建設、管理情況,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修改的意見和建議。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重建後的台兒莊古城,實現了傳統文化與現代功能有機結合、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機結合、文化景觀與文化空間有機結合,是一筆寶貴的文化和歷史財富。為促進古城的長期保護和永續利用,制定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非常及時。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法律制度設定嚴謹科學,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符合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實際,委員會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文本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總則中增加立法原則條款,在第三條後增加一條:“台兒莊古城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建議第八條增加第三款:“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三、建議在第八條後增加一條:“台兒莊古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四、建議將第八條中的“列入棗莊市規劃管理範圍”修改為“納入棗莊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五、建議將第九條中的“規劃設計單位”修改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六、建議將第十一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棗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七、建議將第二十條中的“放養”修改為“飼養”。
八、建議在第二十條中增加禁止行為“經營露天燒烤”。
另外,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文字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