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並對公路路域環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 公路管理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路產進行調查核實,建立健全路產檔案資料。 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建成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驗收。

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並對公路路域環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提高公路綜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經營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行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六條 對保護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路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路產進行調查核實,建立健全路產檔案資料。新建公路竣工時,應當同時建立路產檔案資料。
公路報廢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核准報廢的有關資料送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由縣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公路用地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範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於三米的區域。
實際徵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徵收土地的範圍為準。
進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利用跨越公路橋樑等設施懸掛或者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及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
設定非公路標誌,應當符合非公路標誌設定規劃、技術標準和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提交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方案進行評審。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徵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建設。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橋樑,應當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和設施。除公路建設需要外,禁止其他設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
涉路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簽訂協定,並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建成後,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不得交付使用。
涉路工程設施和非公路標誌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設施、標誌不影響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需要更新採伐公路用地範圍內的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更新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代為補種。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二)擺攤設點、進行集市貿易、堆放物品、修車洗車、設定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
(三)傾倒垃圾、焚燒物品、挖溝引水、堵塞邊溝或者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四)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五)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標誌、護路林、護欄、隔離柵、防護網等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線、懸掛物品;
(六)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七)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橋樑兩端設定限高、限寬設施;
(九)其他破壞、損壞、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公路橋樑經檢測評定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影響安全通行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橋樑兩端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和限載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具體管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管理的規定執行。
在高速公路上設定的超限檢測站,可以採取貨物運輸車輛和其他車輛分道行駛等措施,對貨物運輸車輛實施檢查,但不得影響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發現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行為的,應當對損壞現場進行勘驗、調查、收集證據,並及時製作責任認定書。

環境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公路路政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加強公路路域環境整治,最佳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環境。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範圍,應當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後劃定。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已劃定範圍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
埋設的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符合公路發展規劃要求。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和經許可的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外,禁止修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對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新建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在公路一側進行,不得在兩側對應建設,並應當與公路建築控制區保持規定的距離。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影響公路運行安全的,公路沿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遷移。
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應當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註明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巡邏檢查,依法查處車輛違法行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疏導交通,維護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涉路工程施工影響公路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處置交通擁堵等突發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到場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占用公路的集市貿易、占道經營等違法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損山體等進行整治,綠化美化公路通行環境。

服務與監督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完善規章制度,公開辦事程式,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公正執法,熱情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公眾查詢、許可辦理等功能,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收集、匯總公路交通流量、養護施工作業、公路交通阻斷等與路網運行有關的信息,並通過媒體、可變情報板等形式及時播發。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並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公路養護機構駐地和服務區應當修建供司乘人員免費使用的衛生設施。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涉路工程建設、非公路標誌設定、護路林更新採伐等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許可要求實施的,應當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整改。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路政執法人員和必要的裝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路政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路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規範著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執行公務時免費通行。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檢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獎勵。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橋樑未設定必要的檢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組織建設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協定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和橋樑兩端設定限高、限寬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橋樑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礙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影響公路運行安全和公路發展規劃實施的;
(二)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未徵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意見,致使新批建築物占用公路建築控制區的;
(三)未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採取措施疏導交通,導致公路長時間堵塞的;
(四)未按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未按規定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導致涉路工程設施、非公路標誌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 則

村道的路政管理,按照《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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