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職級
設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6〕22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職級設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9日
山東省公安機關 輔員招聘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訂勞動契約的輔員招聘工作,簽訂聘用契約的輔員招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招聘輔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適應崗位需求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第四條輔員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員用人額度內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統一組織實施。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輔員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員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輔員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
其中,退役士兵和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應在招聘計畫中占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研究確定。
第七條招聘輔員,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用人計畫;
(二)發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察;
(五)體能測評;
(六)體檢;
(七)政治考核;
(八)公示;
(九)簽訂契約。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式進行簡化或對前款規定的第(四)項至第(七)項順序予以調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招聘公告,面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招聘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體能測評、體檢的相關標準;
(六)其他須知事項。
第九條招聘特殊崗位輔員,如需調整資格條件,須由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招聘公告中註明原因。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特殊崗位輔員的招聘工作,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指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不得設定與招聘崗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一條報考人員應當向輔警管理機構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人員是否具備報考資格,並可視情加入心理評估環節。
第十二條輔員招聘考試可採用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加試專業技能測試或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三條輔員招聘考試的內容和標準,應貼合崗位需求,符合實際需要。
第十四條考試成績及結果通過網站、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報考人員公布。
第十五條體檢、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需要確定。體檢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衛生計生部門制定。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人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政治考核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關要求進行,重點審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為輔員的情形。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測體檢、考察及政治考核情況,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公示期滿一個月內與聘用的輔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其中簽訂勞動契約輔員的勞動契約簽訂後後10日內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
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簽訂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10日內將聘用輔員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20日內將聘用輔員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新招聘的輔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試用合格的,予以確定職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的人員名單,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輔員聘用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並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輔警管理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用人額度、用人計畫和職位要求進行聘用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聘用的;
(三)經審批的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出台、變更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員的招聘工作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監督。
第二十三條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其他與招聘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招聘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招聘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體測體檢、考察、政治考核資格,不予聘用、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不得再報考公安機關輔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