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魯環發〔2018〕115號
各市環境保護局:
現將《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10月27日印發的《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魯環發〔2016〕204號)2018年6月30日停止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5月2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未履行其環保責任,以及列入企業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範圍而拒不投保、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契約書後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等行為。
第四條省環保廳負責制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五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採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
第六條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後,立即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並及時將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登錄須知送達企業。
對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環保部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情況。
第八條企業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第九條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覆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覆核期間。
第十條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環保部門整改要求,整改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後,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核實後,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一次性記11分以下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一次性記12分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保留其相應的記分,下年度予以核銷。
第十二條企業當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第十三條對環境信用綠標企業,環保部門可以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支持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四條 對環境信用黃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限制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十五條 對環境信用紅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適用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對適用於停業、關閉的,依法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省環保廳每年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和環境信用年度評價結果通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內容解讀
《辦法》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發的原《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將於2018年6月30日停止執行。
《辦法》中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環境標準和未履行其環保責任,以及列入企業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投保範圍而拒不投保、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契約書後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等行為。
《辦法》規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採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對環境信用綠標企業,環保部門可以適當減少現場檢查頻次,支持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對環境信用黃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限制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對環境信用紅標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適用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對適用於停業、關閉的,依法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關閉。
《辦法》要求,省環保廳負責制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後,立即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並及時將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登錄須知送達企業。對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環保部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企業可以自行登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情況。企業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覆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覆核期間。
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環保部門整改要求,整改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後,向作出記分的環保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核實需要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核實期間。核實後,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一次性記11分以下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一次性記12分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保留其相應的記分,下年度予以核銷。企業當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