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鞏固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現就進一步規範公文處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控制公文數量
1.能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不以省政府名義發文;可發便函的,不印發正式檔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一律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
下列情況不以省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國家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或已公開全文播發見報的;現行檔案仍適用的;上級檔案明確具體,可直接依照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的;沒有新的實質內容的;貫徹國家部委檔案的;調整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的;部署以省政府名義主辦各種活動的。
非緊急重要事項不以電報形式發文,已發電報的不再制發檔案。貫徹省政府檔案需要分解任務、明確分工的,不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嚴格控制以召開會議名義突擊發文。省政府部門不得將市政府是否印發公文作為考核項目。
因工作需要,部門重申、整合既有政策的,可以採取編印檔案彙編的形式,不再制發文電。
2.除貫徹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發文外,每年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政策性檔案數量原則上分別不超過15個和25個。
各市、各部門要制定發文數量控制線。每年1月底前,各市、各部門要向省政府辦公廳書面報送上一年度發文情況。
二、規範公文制發
3.公文文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須主動與協辦部門進行協商並組織會簽,力求達成一致意見。對協辦部門的會簽意見,主辦部門要認真研究吸收。
協辦部門應立足全省大局,主動配合協作,認真負責地研究提出會簽意見,以書面形式向主辦部門反饋。會簽意見除應明確、條理地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外,還應註明相應的修改依據並附相關材料,以供主辦部門研究吸收時參考。對分歧意見,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重新確認。
4.對直接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事項,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所稱的辦法、規定、規則等規範性檔案和涉及法律法規的政策性檔案,須經省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5.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檔案,主辦部門在充分吸收協辦部門會簽意見並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後,須以正式請示檔案的形式報省政府,並附有關輔助材料。報送公文文稿的具體要求如下:
(1)請示檔案一式2份,內容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起草文稿的依據、背景情況,文稿形成的主要過程。
②新政策要點的擬定、調研及論證情況,以及與相關政策的銜接等事項。辦理省政府辦公廳批轉事項的,應主要表述審查內容、審理意見、發文建議及依據;貫徹落實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的,應主要表述我省的新舉措。
③部門會簽意見採納情況。對部門會簽意見採納情況,主辦部門應分類表述,可整理成《會簽意見匯總表》。對未予採納的會簽意見,須逐一說明理由。經反覆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依據,報省政府裁定。
④發文形式、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或密級設定等。
⑤經過會簽並修改完善的文稿清樣(作為請示檔案附屬檔案)。
⑥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輔助材料。包括請示檔案電子版(一次性光碟)、部門會簽意見及所附材料、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省法制辦審查意見以及與文稿內容直接相關的其他材料。
省政府部門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以上有關材料,應安排辦公室(綜合處)或相關業務處室參與文稿起草、熟悉文稿情況的人員,以便當面說明情況、及時協商文稿內容或補辦有關手續。
6.按照《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有時限要求的發文事項,應提前10個工作日送達省政府辦公廳。對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及省人大要求限期書面報送情況,以及省政府部署重要工作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發文的緊急事項,應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省政府辦公廳。代擬電報文稿,應提前3個工作日送達省政府辦公廳。
協辦部門會簽文稿,一般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反饋,緊急事項須在1日內完成並反饋。
7.部門報送的發文請示,省政府辦公廳要嚴格審查把關。對發文依據充分、會簽完備並達成一致意見、符合發文要求且文稿質量較高的,審修後按程式報省政府領導審簽。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退主辦部門修改後重新報送。按照精簡檔案要求,經審核不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按程式報請有關領導閱示後退主辦部門自行處理。
三、規範公文報送
8.各市、各部門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式10份),由省政府辦公廳加附“呈批檔案專用單”,依據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各市、各部門不得將應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個人,省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絕密、機密事項除外。
9.各市、各部門負責同志因工作需要向省政府領導報送的白頭信函或其他形式的匯報材料,主要用於溝通匯報情況,不具備公文效力,其中涉及省政府審定事項的,應按規定程式重新報送正式公文。匯報材料要堅持確有必要、精簡高效的原則,由各市、各部門負責同志簽字或簽報給省政府領導,不宜以機關名義報送;一般不應多頭報送,確需多頭報送的應予註明。
10.各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辦理,同時將轉辦單抄送來文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應在省政府辦公廳規定時限內反饋辦理情況。
11.省政府部門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如申請立項、投資、財政資金、人事、編制等,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協商一致的,經相關部門會簽後報省政府;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應附相關部門出具的正式意見。對沒有相關部門會簽意見的請示檔案一律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請示檔案,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予以退辦。
12.凡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以及經過部門、單位之間協商可以解決的問題,不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13.按照規定或慣例需提報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議定的事項,如重大投資事項、重要財政事項、廢止檔案、建立友城、表彰獎勵、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或聯席會議等,由主辦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直接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報議題。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在提報議題前須經省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14.省屬企業、高等院校一律通過其主管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或聯席會議、行業協會和部門內設機構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工作中需向省政府請示報告的事項,應由其主管部門報送公文。各縣(市、區)政府、基層單位不得越級直接向省政府報送公文。
15.對省政府領導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市、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協調、抓好督促落實;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主辦部門要主動搞好協調,確保省政府領導批示落到實處。需要回復辦理意見的,要按批辦時限回復;由於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時限回復的,要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匯報、說明情況。
四、提高公文質量
16.各市、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認真落實精簡檔案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公文質量。對重要公文文稿,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起草。各市政府辦公室(廳)和各部門辦公室(綜合處)要切實履行職責,協助領導把好制發公文的政治關、政策法規關和文字型例關。
17.政策性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充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要突出公文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題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要切實減少有關重要性或者意義的一般性論述,減少現狀分析的一般性表述,減少現有政策的一般性陳述。大力壓減檔案篇幅,政策性檔案文稿一般應控制在3000字以內。
18.各市、各部門要積極推廣使用機關公文二維條碼,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19.對各市、各部門在公文制發、報送和辦理中違反《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省政府辦公廳將不定期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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