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省公安廳代省政府辦公廳起草了《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送審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9月20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送審稿)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4年8月18日
說明
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6月1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對黃標車治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進一步擴大黃標車限行區域,促使其儘早淘汰。為此,省公安廳代省政府辦公廳起草了《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我省在本省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開始禁行黃標車。根據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考核要求,我省今年需淘汰黃標車42.8萬輛,淘汰數列全國第三。截至目前,黃標車淘汰數量與國家的任務要求差距還很大。為了加快黃標車淘汰進度,有必要進一步擴大黃標車限行區域,壓縮黃標車運行空間,促使黃標車車主儘快主動淘汰黃標車。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據。根據《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採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並在實施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告。”和《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對黃標車實行限制通行制度。在本省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黃標車;其他限制通行區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擬由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通告,逐步擴大黃標車禁行區域,提高黃標車闖禁行的處罰力度。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通告》起草時主要考慮了《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已經實施7個多月,社會公眾對淘汰黃標車政策有了足夠了解,但是我省黃標車淘汰工作總體上進展還較為緩慢。經借鑑全國其他省市經驗做法,為進一步壓減黃標車通行範圍,自2014年10月1日起將黃標車禁行範圍由原來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擴大至全省所有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黃標車通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區域內全部禁行黃標車。為加大執法力度,對進入限行區域的黃標車和無標車,實施罰款200元和對駕駛人扣3分的“雙重”處罰,加大其違法運行成本,促使其早日淘汰。
全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實施黃標車區域限行的通告
(送審稿)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省政府決定,對黃標車採取限制通行區域和通行時間的交通管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黃標車是指經環保檢測合格,但低於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汽油發動機汽車和低於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發動機汽車。
二、禁行區域和時間: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設區市的城市建成區、縣(市)城區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黃標車通行。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區域內全部禁行黃標車。
三、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根據《山東省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第三和第四階段補貼標準給予差別化補貼。
四、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違反禁行規定的黃標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罰款200元,駕駛人記3分處理,每日處罰不超過1次。
五、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