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本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省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程式化、常態化而針對制定的,對提高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效果,促進中醫藥科技進步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省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程式化、常態化,提高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效率和實施效果,促進中醫藥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中醫藥科技發〔2012〕4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科技項目是指依據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確定的和具有重大科研價值的自選項目。納入本辦法管理的項目須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注重實用價值和推廣價值。

第三條 山東省中醫藥科技項目的管理遵循嚴謹務實、權責清晰、科學規範、公開公平的原則,實行政府立項引導、專家諮詢論證的方式,鼓勵產學研用緊密結合,不斷創新體制機制。

第四條 山東省中醫藥科技項目為省科技計畫項目和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提供儲備或基礎性工作,項目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立項實施的和省轄區內各領域學科和社區力量自行完成的中醫藥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或委託市級(指設區的市,下同)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的項目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為項目的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項目研究的順利開展。

第七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

1.發布項目申報或招標指南;

2.組織項目立項評審,確定項目及其承擔單位;

3.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見附屬檔案1),確定項目研發任務目標和計畫進度;

4.劃撥《任務書》確定的經費。按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審核督導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5.組織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6.審定項目的調整和撤銷;

7.組織項目的驗收和鑑定。

第八條 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

1.負責本地區項目實施的管理;

2.協同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檢查和評估項目執行情況;

3.按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監督檢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4.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隨時報告相關重大事項,提出項目調整、撤銷的建議;

5.配合做好省級項目的驗收和鑑定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

1.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科研條件,如期匹配項目經費,負責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

3.建立項目檔案,定期檢查並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4.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對研究成果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並予以有效管理,負責本單位中醫藥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套用。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職責:

1.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完成約定的目標任務;

2.負責經費的合理使用;

3.按規定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4.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情況;

5.驗收時提供完整準確的研究報告和原始資料;

6.鑑定時提供完整準確的相關資料;

7.對承擔的中醫藥科研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負責;

8.對承擔完成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負責。

第三章 專家諮詢

第十一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設立中醫藥科學研究專家庫。根據需要遴選專家參與項目管理的諮詢、評審、評估等工作。專家意見作為項目管理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在組織項目諮詢、評審、評估等工作時,對專家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專家在參加項目評審活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範:

1.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原則,針對中醫藥科研項目的真實性、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客觀、公正地提出意見;

2.堅持保密原則,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不複製、不擴散、不抄襲相關內容;

3.堅持迴避原則,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單位)利益時,必須主動向組織者申明並迴避;

4.堅持廉潔自律原則,謝絕所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請託、財物和活動。

第四章 立項

第十四條 立項一般包括申請(建議)、評審(論證)、審批、簽約四個基本程式。

第十五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定期發布申報或招標指南,面向全省組織申報或招標。申報或招標指南按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立項原則,分設重點項目和普通項目。根據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關鍵和重大課題,分類別設立專項項目計畫。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的合法、誠信等方面要求;

2.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技術、設備等基本條件以及健全的科技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3.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4.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基礎。

第十七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科技項目申報或招標指南所確定的方向和要求;

2.立項依據充分,具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3.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合理可行;

4.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在規定的研究周期內可取得預期成果;

5.預期成果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和實用性,有推廣套用價值;

6.智慧財產權歸屬明確;

7.研究經費預算合理。

第十八條 申請者應填寫《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屬檔案2),由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報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第十九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綜合評價、公正合理、擇優支持”的原則,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 項目評審中,優先安排前期研究苗頭好、臨床療效確切、實用價值和技術起點高、套用前景廣闊的中醫藥臨床套用項目;適當安排高水平的中醫基礎理論研究和有中醫藥特色的高新技術研究項目;廳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室、重點專科等所申報項目,在立項時可考慮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定立項項目。重點項目可下設子課題,子課題管理等同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一經確定,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當制訂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組織管理和運行機制,在規定的時間與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簽訂《任務書》,並按計畫組織實施。

第五章 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承擔單位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填寫《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表》(見附屬檔案3)。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2.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撥付下一年度經費或調整、撤銷項目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行科技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實驗記錄、統計資料和原始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案,確保檔案真實、準確、完整、系統。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凡重大變更,如研究計畫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研究執行期限變更等,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經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後執行。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保持穩定,一般不予變更。其他研究人員如有變化,須經課題組所有人員簽字並經項目承擔單位同意,按程式到計畫下達部門辦理備案批准手續,並在項目驗收時提交。項目負責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按下列規定報批或備案:

1.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的,經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同意,可以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屆時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批准。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2.項目負責人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出國等)離開研究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單位必須及時安排合適人選(項目組中具有較高中醫藥學術及科研水平的成員)代理,並報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離崗超過一年,必須及時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承擔單位報市級(設區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有權決定終止或撤銷項目:

1.研究技術路線已不可行;

2.原項目負責人離崗超過一年又不能更換合適的新任項目負責人;

3.研究內容已落後於國內外同類研究成果水平;

4.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5.由於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決定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發文確認。項目承擔單位應就終止或撤消項目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總結,經市級(設區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查後,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通過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申請。項目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任務書》;

2.《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表》;

3.《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結題報告》(見附屬檔案4);

4.《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

5.項目研究技術資料及反映項目進展的典型照片、圖片、圖例等;

6.項目研究的全部原始資料;

7.課題經費決算資料。

第三十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收到驗收申請後,審核評估有關材料,兩個月內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組織驗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項目的驗收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或主持,也可委託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主持。

第三十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成立項目驗收專家評審委員會,驗收專家評審委員會由5至9位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應當在書面驗收意見中明確做出“通過驗收”、“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目標和任務已按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第三十四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需要複議:

1.目標和任務完成不足90%的;

2.提供的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的;

3.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通過驗收:

1.完成任務不到85%的;

2.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擅自修改《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的;

4.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的;

5.超過《任務書》約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得到審批的;

6.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六條 需要複議的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承擔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仍未通過驗收,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設立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研究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項目承擔單位經所在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視情況批准處理。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由單位審核後,直接報送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批准處理。

第三十八條 項目研究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原則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有權組織保護、開發和套用。

第三十九條 項目研究成果在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獎勵時,均應當標明“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七章 鑑定

第四十條 通過驗收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可以通過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鑑定申請,省(部)屬醫療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直接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主持,也可授權市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鑑定,或者委託有關單位主持鑑定。

第四十一條 科技成果鑑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原則上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中的有資項目以及重點項目必須鑑定,鼓勵無資自選項目進行鑑定。

第四十二條 項目申請鑑定應當按《鑑定大綱》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1.《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任務書》;

2.《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結題報告》;

3.《山東省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6);

4.項目技術研究報告;

5.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

6.項目存在課題組成員變更、研究內容調整等其他變動的,需提交《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變更情況申請表》(見附屬檔案7)。

第四十三條 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鑑定形式:

1.會議鑑定:指由同行專家採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或演示,並經過討論答辯才能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應採用會議鑑定形式。原則上重點項目採取會議形式進行鑑定。自選項目必須採用會議鑑定形式。

2.函審鑑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採用函審鑑定形式。

第四十四條 採用會議鑑定時,由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5至9位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必須經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第四十五條 採用函審鑑定時,由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5至9位組成函審組。鑑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第四十六條 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兩位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中青年專家);

2.對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動態;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治學嚴謹,公正客觀。

第四十七條 專家在鑑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地技術評價,並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要按法律法規規定,保守被鑑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鑑定專家在鑑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1.獨立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項目研究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並要求做出解釋,要求覆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3.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鑑定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鑑定結論上籤字;

4.要求排除影響鑑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

第四十八條 通過鑑定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鑑定結束後兩周內向省中醫藥管理局提交有關材料,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出具《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見附屬檔案8)。

第八章 成果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產生的成果,應當在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進行登記。其他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或組織的科技計畫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可以向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申請成果登記。科技成果不得重複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自願登記。

第五十條 進行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套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類。

第五十一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山東省科技成果登記表》(採用科學技術部統一制定的格式,見附屬檔案9)及下列材料:

1.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情況;

2.套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鑑定證書或者鑑定報告、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意見、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究報告;或者智慧財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套用情況;

3.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意見,或管理部門採納套用的證據等)和研究報告。

第五十二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為避免成果重複登記,凡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人)辦理成果登記。

第五十四條 提交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申請,應保證科技成果的真實性,並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註銷登記並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 凡在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登記或備案的科技成果,享有推薦申報省科技獎勵、中醫藥相關科技獎勵的資格;並作為省級中醫藥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研究室、重點專科等建設項目的重要考核指標。

第九章 經費管理

第五十六 條列入省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經費由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撥款、地方和承擔單位籌措等多種渠道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自選課題經費由研究人員自籌。

第五十七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1.科研業務費;

2.消耗性實驗材料費;

3.消耗性臨床材料費;

4.儀器設備使用費;

5.科研協作費。

第五十八條 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項目《任務書》及年度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撥付專項經費。

第五十九條 項目經費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任務書》的經費預算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擠占。項目完成後,需進行經費決算。

第六十條 對違反經費使用管理規定的,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有權停止撥款、撤銷項目直至追回已撥經費。

第六十一條 因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上報經費決算情況和審計報告,同時退回剩餘經費。

第六十二條 完成的科研課題成果兩年內沒有推廣轉化,追究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責任,並全額追回項目經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國家及省級科技部門委託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管理的中醫藥項目,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經費管理按照立項部門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山東省中醫藥管理局。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原《山東省中醫藥科技發展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魯中醫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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