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於歡案

山東於歡案

4.14辱母殺人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2018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關係

蘇銀霞:女企業家,債務方(借款人)。

吳學占:地產公司老闆,債權方(貸款人)。

杜志浩: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被刺後自己駕車去醫院並在醫院門口與人爭吵,延誤救治時機失血過度死亡。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於歡:蘇銀霞的兒子,因母親被催債人羞辱而刺殺催債人杜志浩。

事件起因

2009年,蘇銀霞創辦冠縣工業園內的源大工貿,主要生產汽車剎車片。

因公司資金困難,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兩次分別向吳學占借款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

蘇銀霞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公司實在還不起了。”於歡的抗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2016年4月13日,蘇銀霞到已抵押的房子裡拿東西。據她提供的情況說明,在房間裡,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還錢。

事件經過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

事件審判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庭審中的爭議點在於,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杜志浩的家屬提出,於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索賠830餘萬元。於歡的辯護律師則提出,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2017年5月20日,於歡案二審庭前會議召開。

2017年5月27日,於歡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7年5月27日,於歡故意傷害案二審庭審結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抗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法庭將擇日宣判。

2017年6月23日,於歡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7年12月,於歡案背後吳學占團伙涉黑案召開庭前會議。

事件處理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不過,“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圍繞案件的爭議並未因判決結果而就此停歇。於歡的抗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說,已經在2月24日,趕在抗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抗訴。此案一審中,自首沒有認定,對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誤救治的情節。殷清利表示,根據於歡及其姑姑的強烈要求,將來會準備先打一個行政官司,起訴當地派出所不作為的行為。在於歡案件的二審庭審中,也準備申請法院將涉及到的公安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抗訴。

2017年3月26日凌晨,法制日報披露“辱母殺人案”一審判決書全文。

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通知抗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抗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

2017年3月,媒體報導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親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子以糾正。

2017年3月28日,山東高法合議庭通知於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法院查閱案卷。

2017年,聊城市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聯合工作組,就案件涉及有關問題展開調查。經調查:2016年4月13日,幹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幹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討債人員阻止於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於歡案處警幹警在警情處置過程中存在處警不力、對現場處置嚴重失責等失職行為。

2017年5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公布,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7年5月26日,冠縣紀委、監察局對於歡案處警民警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2016年4月13日,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帶領民警王斌、張憲超、輔警趙一鳴在處置蘇銀霞警情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帶領輔警宋長冉、郭起志在處置源大工貿公司警情時,在多名討債人員限制蘇銀霞、於歡母子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對現場局勢穩控不力。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並報冠縣縣委、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副所長郭增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分別給予冠縣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張憲超警告處分。冠縣公安局決定對輔警趙一鳴通報批評,對輔警宋長冉、郭起志予以辭退。 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對分管聯繫的崇文派出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工作指導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冠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正科級偵查員劉曉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所長楊軍負嚴重警告處分,對冠縣崇文派出所所長栗彥峰誡勉談話。

案件後續

2017年8月3日,山東於歡案中的涉黑團伙吳學占等15人,已被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8日,於歡之母蘇銀霞委託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王文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請求被告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並返還13.4萬元高息及被違法占有的一處房屋。

2017年11月,山東聊城於歡案中的吳學占等人涉黑案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已通知律師於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代理律師表示,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補充起訴,增加了吳學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還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強姦罪的指控。由此,吳學占等15人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於歡相關。

2018年4月12,於歡案背後吳學占團伙涉黑案開庭,共涉9個罪名,頭目吳學占當庭翻供不認罪。

案件判決

2018年5月11日,山東於歡案背後吳學占團伙涉黑案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如下: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學占有期徒刑2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艷、杜建崗、吳風志20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萬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么傳行2年2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根據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吳學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繳、沒收。

2018年6月29日上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吳學占等15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社會影響

社會輿情

澎湃新聞《社論·辱母案:期待“正義的理據或修訂”》

輿情是輿情,法律是法律。兩者之間不能混淆,但兩者之間並非天然對立,民意執念的樸素正義,應該在法律管道內有正常的吸納空間。

在公眾一邊倒地同情“辱母殺人案”的時候,我們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義理據,或者做出正義的修訂。

新京報《“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給人倫留空間》

捍衛公平正義,公檢法都有責在身。辦案者也只有讓民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經得起法治考驗、時間檢驗。而該案引發輿情一邊倒,說明公眾從中感受出來的公平正義分量,離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讓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仍有不短的距離。

就此案而言,判決時如能給正常的人倫情理留下必要空間,能考慮到當面凌辱自己母親導致的精神痛苦,那判決勢必會被更多人認同。如今於歡已提出抗訴,期待山東高院的判決能傳遞人倫情理的溫度。

《華西都市報》頭版《“刺死辱母者”姑媽:未看見刺殺場面,因正在阻攔警察離開》

警察來了直接進接待室,我以為和往常一樣,跟他們說說就不再鬧了。我看到警察離開,就在車頭攔住車,說你們不能走,你們走了十幾個人侮辱他們兩個,要是出了人命怎么辦?這時我抓了一個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說:“別告訴我,告訴我乾什麼”,有一個司機已經上車了,下面這一個人就說下來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進大廳,剛到大廳台階,一個人出來,就聽著說“開車開車,小子來精神了,撓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進接待室,於歡和他媽媽都站起來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著往外沖,要跟著警察出去。但是這時那些人就把他們堵在屋裡,截住他,把於歡按到沙發上揍了一頓。”

北京青年報《“刺死辱母者”二審代理律師:案發當天討債人因涉黑被偵查》

律師殷清利介紹,2月於歡被判無期後,他的母親和姐姐到處訴求,但因“非法集資”問題,兩人都被抓了。後來於歡的姑姑找到了他,“當時他家人已經完全慌了,不知道該乾什麼”。殷清利決定,二審將為於歡做無罪辯護。不過他也說,因為一審辯護律師不讓他複印材料,他為穩妥起見,在抗訴狀中寫了防衛過當,“但在二審中我肯定會堅持正當防衛辯護,對方人多勢眾,於歡他們就一對母子,之前對方連續侮辱、毆打、限制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這種行為隨時面臨升級,危害到於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據殷清利介紹,案發當天參與討債的人因為涉黑被專案偵查。

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條文與人情的關係、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中青評論《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請給公民戰勝邪惡的法律正義》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樹常青”。同樣,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溫度的。任何執法不當與裁判不公,都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與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經抗訴,期待在即將到來的二審中,司法機關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彰顯法律之正義。

新華每日電訊《“刀刺辱母案”評論上億條,請珍惜民意》

討債者杜志浩當著兒子面淫褻母親的做法,高利貸高到可怕的利息,還有相關執法人員的出警處置措施,會成為輿論炮火對準的靶心,也是因為,這些突破底線之舉是跟踐踏尊嚴連在一起的,併合成了我們生活環境的不確定因素,激起了我們的切身痛感。

都說“法律不可遠離‘看得見的人情’”,而那些公共發聲,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見的人情民意。

這並不是說,法律就該遷就和盲從民意,看輿論“臉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獨立公正的同時,也要接受輿論監督,經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個判決在“法律公正”“人本關懷”等指針上與普遍的民意脫節,那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是不是有些環節出了問題。

專家觀點

在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劉勝軍看來,民營企業由於從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難度加大,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由於經濟下行壓力,銀行對風險變得敏感,鋼鐵本來就是產能過剩行業,源大工貿又是民營企業,在銀行看來,違約風險比較高。”劉勝軍說,因此,蘇銀霞除了選擇高利貸,沒有更好的辦法。

劉勝軍說,企業通過高利貸融資,無異於“飲鴆止渴”。“企業面臨生存危機,不借錢不行,但借了錢又因為利息太高,沒能力償還,這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悲劇。”造成悲劇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樂觀的預期,“過段時間就把錢還上”,但這種預期往往無法實現。另一方面,當出現違約時,“大部分人都不會通過法律訴訟解決”[5] 。

“民間借貸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願,且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護。”成都一位律師李女士告訴記者,蘇銀霞向吳學占借款月利率10%,已經遠超出合理範圍。

但劉勝軍表示,司法解釋只存在於理論上,現實中,債權人習慣用非正規手段催債。“即便申請企業破產,也不能消除這種暴力催債,反而會被認為是逃債、跑路。”劉勝軍說。

“要想避免類似悲劇,最重要的還是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給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金融環境,從根本上消除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劉勝軍認為。

折射問題

高利貸就是一個很難填上的坑。聊城法律工作者給記者講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剛到事業單位上班的年輕人,經不住同事友情抵擋,為同事借的3萬元高利貸提供了擔保,由於同事所借高利貸太多,無力償還,跑路了。他被迫又借高利貸為他同事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5萬多元,為了償還他自已借的高利貸,他不得不再借高利貸償還,過上拆東牆補西牆的日子。高利貸利滾利,不到三年,他外欠80多萬元,可他本人一分未花。外欠的泡沫越來越大,終於借不到錢了,追債人也逼的急,他不得不將此事告訴父母。父母都是一般職工,僅有一處樓房,就是將樓房賣了,也還不上高利貸,全家人抱頭痛哭,沒有辦法,他只有放棄工作,選擇跑路。

問題在於融資渠道有限。大銀行不給你貸,即使農村信用社(現在普遍改制為了農商行),12%的利息你也貸不出來

案件相關

涉黑案件

根據多家媒體報導,“辱母傷人案”發生近4個月後,放貸方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剋死亡的杜志浩則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

2017年4月28日,山東聊城市公安局發布三道通緝令,通緝令內容顯示,2016年8月,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打掉冠縣吳學占犯罪集團。面向廣大民眾徵集線索,並督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理機會。

具體信息如下:

杜建崗:男,漢族,34歲,身份證號:372526198302041039,冠縣東古城鎮東館陶村494號。

馬保雷:男,漢族,24歲,身份證號:371525199311151050,冠縣東古城鎮馬莊村人。

李忠:男,漢族,29歲,身份證號:371525198805301018,冠縣東古城鎮南童莊村人。[15]

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通報,吳學占等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現已查明該團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侵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犯罪。現吳學占團伙涉案的18名成員除杜志浩死亡外,其餘17人全部落網。

山東聊城於歡案中的吳學占等人涉黑案已起訴至法院,法院已通知律師於12月中旬召開庭前會議。代理律師透露,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對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補充起訴,增加了吳學占指使其他被告人對王某某進行非法拘禁罪的指控,還增加了其他一名被告人涉及強姦罪的指控。由此,吳學占等15人共被起訴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8個罪名,其中,前3個罪名所涉案情與蘇銀霞、於歡相關。

2018年4月12,吳學占等人15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開庭審理。檢方已就吳學占等人涉黑案進行了兩次補充起訴,該團伙共涉9個罪名。蘇銀霞、於歡母子則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網路事件

在“於歡案”被報導後,“@濟南公安”發布微博稱“情感歸情感,法律規法律,這是正道!”,疑似回應此事;隨後又發布了一張毛驢懟大巴的圖片,疑似暗諷網友是驢。雖然“@濟南公安”已經在事後刪除相關微博,也向公眾回應表示這兩條微博是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值班人員並非民警。但相關微博中不負責任的言論已經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譴責,“@濟南公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嚴重傷害。

評選活動

201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評選活動揭曉結果,於歡故意傷害案等案件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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