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校友會

山東大學校友會

山東大學校友會於1988年5月22日正式成立,是由山東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繼承和發揚山東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服務廣大校友,服務母校發展,服務社會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山東大學校友會 山東大學校友會

(一)聯絡山東大學校友,促進校友組織建設,指導、開展校友活動;

(二)加強校友文化建設,編輯出版校友網站及有關校友資料,建設校友網站;

(三)開展面向校友和社會的培訓、科研合作及信息諮詢等;

(四)為校友回饋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山東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稱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University,簡稱AASU。

第二條 本會是由山東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山東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服務廣大校友,服務母校發展,服務社會發展,為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山東省濟南市山東大學中心校區(濟南市山大南路2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山東大學校友會 山東大學校友會

(一)聯絡山東大學校友,促進校友組織建設,指導、開展校友活動;

(二)加強校友文化建設,編輯出版校友網站及有關校友資料,建設校友網站;

(三)開展面向校友和社會的培訓、科研合作及信息諮詢等;

(四)為校友回饋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山東大學校友擁護本會或本地區校友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或所在地區校友會登記,即為個人會員。地區校友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山東大學校友:

(一) 在山東大學(包括原山東大學、山東醫科大學、山東工業大學及其前身)各個時期學習過的各類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二) 山東大學聘請的校董、基金會理事,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導師等以及被學校授予榮譽稱號者。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團結、信譽及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支持本會的發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對有違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薦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由現任校長擔任。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與有關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決定;

(三) 決定相關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學校資助;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經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