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寧德市委辦公室、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1〕83號)和中共屏南縣委、屏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屏南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屏委〔2011〕127號),設立屏南縣統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職能
一、屏南縣統計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的有關職責;加強對各鄉鎮、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屏南縣統計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貫徹執行統計法律、制度和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縣統計工作規劃、調查計畫及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基本單位的統計工作,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縣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縣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蒐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鄉鎮、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管理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組織指導統計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和管理城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職務和承擔考試有關組織管理和考務工作。統一管理由省、市及縣地方財政撥款的全縣統計系統的統計事業費和專項經費。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實施全縣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屏南縣統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管理全局人事、文秘、行政、財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接待、保衛、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全局黨建工作、紀檢工作、計生工作、綜合工作;負責本局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全縣統計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城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的機構、人員編制;負責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
負責全局統計新聞、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縣統計系統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
(二)綜合股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全局性統計業務工作;對全縣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測,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重要的國民經濟統計數據進行評估驗證;負責統計資料的管理工作,統一對外提供統計數據,定期發布統計公報;組織、整理、編輯、出版統計年鑑和其他統計資料;負責統計制度的管理,審核縣級統計項目,審核各鄉鎮、各部門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全縣統計報表。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對國內生產總值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開展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分析研究。
(三)法規股
負責組織管理全縣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統計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工作,監督統計法規的貫徹實施,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以及負責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統計調查單位的註冊、變更、註銷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知識培訓、統計普法等有關工作。
(四)經濟股
組織實施工業、運輸郵電業、固定資產投資和建築業、批發零售貿易業和餐飲業、對外經濟和旅遊等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鄉鎮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實施農村(含農林牧漁業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農村基本統計數據,對農村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農村統計基礎工作;
進行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分析研究。
組織實施人口、社會、科技、勞動和服務業的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研究。負責1%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口普查工作。